1*日本二戰敗天皇詔書已接受《波茨坦宣》、《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將臺灣、澎湖歸還
中華民國。
二戰日本受降後,日本與美國在密蘇里艦上簽署《降伏文書》,日本天皇亦接受1945年中
英美發佈之《波茨坦宣》,該宣言第八條明白要求「《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也
就是確認臺灣、澎湖已歸還中華民國(Taiwan shall be restored to Republic of China
),為什麼還會有學者說台灣主權未定,而《破茲坦公告》及《開羅宣言》當然屬於關於
二戰終戰為了恢復國際秩序所召開會議簽署的國際條約、安排或議決。
2*日本對於中華民國的國家承認沒有撤銷的問題
之後於1951年《舊金山合約》,除要求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外,並且要求日本宣示
加入聯合國並遵守聯合國憲章原則,當時聯合國憲章即已明定中華民國是安理會成員,日
本既已承認中華民國的主權,國家承認沒有撤銷的問題,雖然之後斷交事涉外交關係(政
府承認)中斷,但外交與主權撤回為兩碼子事。
3*舊金山合約第 8 條 a:日本【承認終戰相關條約、放棄定條約之權益】
1952年日本代表與我國代表再簽署了台北條約(中日合約)由我國葉公超和日本代表河田
列簽署,追認舊金山合約效力,承認舊金山合約第 8 條 a【承認終戰相關條約、放棄定
條約之權益】,台北合約並再重申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羣島以及南沙羣島及
西沙羣島之一切權利」之外,舊金山合約第 8 條 a【承認終戰相關條約、放棄定條約之
權益】(a).「日本承認聯盟國自 1939 年 9 月 1 日起為終止戰爭狀態所定條約之有效性
」此當然包括波接受《茲坦公告》及《開羅宣言》關於終戰恢復國際秩序的安排及議決。
而台北合約之前簽署,既然日本已與中華民國國代表簽署,事涉條約簽署,屬主權表徵,
「國家承認」既然不能撤回,又怎麼會有不承認台灣歸於中華民國的爭議發生呢?
~^_^~希望大家多多發表看法,真理必然會逐漸浮現,真理愈辯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