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務部長坦承:「37刀弒母無罪」判決有誤

作者: godtone5566 (統神5566)   2020-08-21 23:52:17
部長是不是太久沒念刑法,開始亂唬爛大家?
部長,你司法官第二十期,大約是民國七十年代的事情
那時候刑法還沒有修正,還沒有原因自由行為
你沒有念到不怪你。
但是民國94年時候,你應該還是當檢察官阿,
應該要對新修法很熟阿,怎會說出這種外行人的話語呢?
還是那時候你忘記吸收新知了呢?
怎變得個鄉民法盲一樣,講一些錯誤資訊呢??
簡單的跟部長報告一下,刑法第19條第3項
學說上稱作原因自由行為:
就是陷於無責任力前,需要有故意、過失犯罪的意思,把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
才會構成第19條第3項,是特別來修正刑法上的責任、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但是很多八卦版的法盲,根本亂解釋19條第3項
刑法不是故意過失陷於無責任能力犯罪就是原因自由行為,
根本把概念亂搞,完全沒有刑法學知識。
前面沒有犯罪意思而陷入無責任能力,而在無責任能力犯罪時,稱作:
自醉行為。
處罰自醉行為,有爭議,但是偉大的法學祖國德國有處罰
最近的殺警案、砍頭案,都可以用自醉行為來評斷是否構成
但是自醉行為處罰的不是"陷於無責任能力的犯罪"
而是讓自己陷於於無責任能力可能犯罪的風險,所以刑度是五年以下
所以這幾件,要處罰,明顯就是立法漏洞,為什麼一堆人不懂,亂指指點點
看不懂法條請虛心去了解研究好嗎?
不要亂解釋一通好嗎?包括偉大的部長。
沒有自醉行為處罰,請找立法委員
※刑法史的發展:行為時必須有能力辨別自己行為是否非法,如果無法
不存在行為、責任同時存在,刑法不介入處罰。※
註:刑法第19條立法史、立法理由。
第十九條
(0231031 制定)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0940107 修正)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
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理由
  一、原條文第一項「心神喪失」與第二項「精神耗弱」之用語,學
說及實務見解,均認其等同於「無責任能力」與「限制責任能力」之概念。行為人不能辨
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或辨識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例如,重度智障者。對於殺人行為完
全無法明瞭或難以明瞭其係法所禁止;行為人依其辨識違法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
之情形,例如,患有被害妄想症之行為人,雖知殺人為法所不許,但因被害妄想,而無法
控制或難以控制而殺害被害人。爰仿德國立法例,將原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予以修正

  二、責任能力之有無及其高低,為犯罪有責性判斷之一要件。關於責任能力之判斷,
依通說之規範責任論,應就行為人所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屬違法之行為,判斷行為人
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
力,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爰
參酌國外之立法例,於第三項予以明定
作者: ok5566 (洨王子)   2020-08-21 23:56:00
說這麼多沒人要看辣 統神快倒了 你還不去斗內一波大部分的人只是在想嗆法官/檢察官心裡爽而已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1 23:56:00
他不是律師嗎 你確定他有考上司法官還是第20期?
作者: hikaru77613 (我愛出世魚)   2020-08-21 23:56:00
我醉了...只要無犯意...怎麼殺都是無罪...是這樣嗎?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1 23:57:00
沒有啊樓上,不然酒駕為何要處罰,酒駕有在管犯意問題嗎沒有啊,酒駕就是只要喝到一個酒測值標準就處罰,
作者: shadow0326 (非議)   2020-08-21 23:58:00
吸毒算不算過失自行招致?
作者: palapalanhu (宅宅史萊姆Lv.1)   2020-08-21 23:58:00
鼓勵犯罪囉,有問題都是立法的問題
作者: ccufcc (皮卡波)   2020-08-21 23:59:00
醉翁之意不在酒,我沒醉…我沒罪…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20-08-22 00:00:00
有空去看看108臺上1292判決 沒犯意也是有可能構成的不懂實務不要亂教
作者: hikaru77613 (我愛出世魚)   2020-08-22 00:01:00
我沒有酒駕阿,,,只是醉了..不能控制而已..我沒有犯意
作者: rick6304 (rick)   2020-08-22 00:03:00
拜託喔 民進黨過半ㄟ 那怎麼可能修法立委都在吃屎摸奶 哪有空管媽媽的頭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0:03:00
法律人又來掉書袋了
作者: Gief ( )   2020-08-22 00:04:00
我就不信甚麼無責任能力這說法 你還能吵架 還能生氣 還知道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20-08-22 00:04:00
但是酒醉狀態有辦法正常判斷說自己已經醉了還執意開車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20-08-22 00:07:00
你說酒醉醉到不知道自己開車,咁有可能毒駕案子少之又少,因為不像酒駕有客觀標準
作者: downgoon   2020-08-22 00:09:00
不就很懂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0:09:00
法律人最喜歡生一些新的名詞在自己做解釋來擴充或分類法條,這些什麼自醉行為三小的,立法院通過的刑法裡根本沒這些東西小學生都知道法官要依法(律)判決,不是依學說判決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20-08-22 00:12:00
法理被你說成垃圾?
作者: timwing (timwing)   2020-08-22 00:13:00
解釋法律就不是重點,人民在意的合理嗎...若法律本身有問題,重點也該放在怎麼改革,而不是只是做解釋,這對更好的社會有幫助嗎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20-08-22 00:13:00
法國人刑法就是一堆刑法原理導出來的東西,結果你捨棄刑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0:13:00
這些東西用鄉民的說法就是超譯啦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20-08-22 00:14:00
法原理而只看單獨法條的文字?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0:14:00
原理你說了算?還是立法院通過的法條說了算?原理就是隨便便掰阿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0:16:00
我說的意思是,現行法在酒測值0.25毫克就處罰,他純粹只考慮刑事政策上的考慮所以他選酒測值0.25毫克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20-08-22 00:17:00
你當真以為那些立法委員懂法律喔?你以為那些法條怎麼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0:17:00
會選在0.25就是根本不考慮責任能力的證明問題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20-08-22 00:18:00
生出來的?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20-08-22 00:18:00
而且老實說吸毒者會不知道吸毒會發生啥事嗎?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0:18:00
自醉行為寫在立法理由的哪https://i.imgur.com/ggiS1UN.jpg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0:19:00
目前這個判決之所以有爭議就是爭議在對於可預見性也就是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0:19:00
人家講的是立法例耶 不是什麼理論學說耶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20-08-22 00:20:00
樓上你去找一個沒立法的立法理由幹嘛?幽默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0:20:00
主觀要件(故意、過失)的有無上。所以修法有185-3之後,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0:20:00
所以我國法律就沒這些分類嗎,法律人掰出來的啊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0:21:00
難道還會去考慮預見可能性嗎?就不會也不需要了啊。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20-08-22 00:21:00
毒品使用者可能會喪失判斷力這吸毒者不知道0.0?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0:21:00
更正 沒這些分類嘛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20-08-22 00:21:00
啊自由原因行為還是逃不了構成要件故意的要求啊自醉行為根本不是自由原因行為的分類啊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20-08-22 00:23:00
拿酒駕肇事來比是絕大多數的"酒駕"駕駛基本上是沒有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0:23:00
自由原因行為 這幾個字也沒寫在法律裡面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20-08-22 00:24:00
傷人意圖的..那為何還會酒駕肇事?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0:24:00
就法律人掰出來的東西啊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20-08-22 00:24:00
自醉行為是處法你把自己搞到白痴就是一個犯罪行為,完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0:25:00
這些根本不是什麼說文解字 而是自創概念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20-08-22 00:25:00
為能力,那那些未達酒精中毒卻又肇事的駕駛都是故意的?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20-08-22 00:26:00
酒駕肇事沒有預見?你開的是汽機車捏?不是遙控車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0:26:00
還有那個不好意思BBCALL,依照高院的說法,自醉行為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0:26:00
然後再替這些概念定義新的名詞 再來說這條法律就是這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0:27:00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0:27:00
對嘛 就是法律人掰出來的啊 法律根本沒這樣分
作者: endlesskarma   2020-08-22 00:28:00
你以為能當官的人懂最最多嗎?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0:29:00
立法院通過的才叫法律 法理那些都只是法律人依照自己的想像寫的故事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20-08-22 00:33:00
好啦 德國刑法的自醉行為 可以吧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20-08-22 00:37:00
卡西酮類的症狀(被害妄想/錯覺/幻覺)不算行為喪失0.0?裡面還有攻擊性加強呢~(怕),不過這種細節的東西,當事人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0:40:00
另外一個討論的點:之所以有必要區別自醉行為和原因自由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0:40:00
不是可不可以的問題 我半路出家唸法律 從我的角度來看法律人就是很喜歡做一些莫名其妙的分類 還要看誰分的有理(有份量) 大家就盡量引誰的 跟宗教戰爭有87%像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20-08-22 00:40:00
應該不會知道就是了,大概只知道會嗨~~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08-22 00:43:00
當年修法就是為了罰原因自由行為才有這第三項,但搞出這條變成自醉行為不能罰,相關學者的書跟維基都有寫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0:45:00
樓上說仔細一點就是說,因為即使增訂第三項還是必須討論
作者: lwdlovecwl (千年一醉)   2020-08-22 00:46:00
太長end,供三小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0:46:00
自陷無辨識能力的故意和過失,所以如果無法證明有故意或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20-08-22 00:47:00
人家最高法院就是「有預見可能性」就行了,你這篇寫說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0:47:00
過失那就等於不罰。德國刑法323a就是為了這個無法證明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20-08-22 00:47:00
難道要說沒有嗎?另外不從症狀去看,從當事人經驗去看很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20-08-22 00:48:00
妙吧?我相信也有一堆酒駕N遍後才肇事的案例啊~
作者: a04775 (a04775)   2020-08-22 00:48:00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0:48:00
故意過失的情況所增補的補洞條款。只是5年我看鄉民恐怕
作者: sazdj (大安金城武)   2020-08-22 00:48:00
我開始崇拜你了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20-08-22 00:49:00
除非見警上報誰知道前20次的狀況只有嗨?沒有暴力行為?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08-22 00:50:00
另外自罪行為是無故意過失,有過過失還是屬於原因自由行為的範疇叫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作者: CVIVIC   2020-08-22 00:51:00
所以惡法也得遵守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20-08-22 00:52:00
遇見可能性是誰訂的?不會當事人吧?要不然那些酒駕的開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0:52:00
預見可能性也有可能是間接故意啊,故意有兩種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20-08-22 00:53:00
車前大概都自稱挖某醉~~~既然都沒醉了何來可預見肇事?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0:53:00
間接故意和過失的確不好區別,但間接故意也以有預見為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08-22 00:54:00
間接故意太難舉證了,光是酒駕要以間接故意殺人罪判都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20-08-22 00:55:00
有預見是歸類在故意喔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08-22 00:55:00
不太可能了,除非你直接在構成要件上去做規範,不然很難成立間接故意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20-08-22 00:56:00
預見可能是歸類在過失,雖然這在現實世界很難區分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00:57:00
請問一下 法條的文字甚至立法理由 哪裡有提到特定學說?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0:57:00
這倒沒錯,間接故意與過失都是有預見,但區別是在於主觀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00:58:00
文字沒寫的自行腦補成學說, 難怪法律人自己就先戰成一團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0:58:00
上是否有意欲,有意使其發生是故意,無意使其發生是過失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20-08-22 00:59:00
呃 的確是,我忽略這部分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00:59:00
"參酌外國立法例" 其實就這樣而已 到底誰說是照抄的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0:59:00
119樓 他不會回你啦 自己活在一堆分類的小圈圈而且明明就是別人立法的例子 不是學說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1:00:00
但是只要犯不是沒有處罰過失犯的犯罪態樣,其實區別故意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01:00:00
法條其實只有一行 但是可以腦補出一整套原因自由行為然後這個學說還不只一派 只是現在當道的是判決這派而已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1:01:00
和過失都是一樣要處罰,差別在刑度,鄉民只會區分有罪和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1:01:00
別小看這一套腦補哦 法院判決會拿來用 還要看法官覺得誰的腦部才對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1:02:00
@birdy590我回答你吧,事實上是先有原因自由行為這個名詞的討論,才有民國94年第3項的增訂修法。所以其實你以為的腦補是比法條更先出現。而為什麼法條只有一行,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01:03:00
但這裡面其實會有爭議 因為學說的完整內容見解只有一種?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1:03:00
告訴你啦很簡單,立委也不想負責任明確要採哪說。你現在看到的條文都是各方喬來喬去喬出來的結果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01:04:00
所以"根本亂解釋19條第3項"真的可以這麼簡單的成立?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1:06:00
原po的推論是有點快,他應該只是要表達他不贊同部長意見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1:07:00
所以立法者們沒採這套學說的系統阿 但法律人都拿來用法律人現在也都想當立法者的角色連許大法官都寫了一篇憲法法庭作為積極立法者的文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01:07:00
事實上就是連法律人自己都擺不平 這種解釋法真的合理?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1:08:00
學說本來就沒有答案阿 跟宗教大戰一樣 看信誰的教義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01:08:00
去查原因自由行為就會發現一堆認為不合理並試圖修正怎麼這樣判完不會覺得有任何不合理需要修正?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1:09:00
法官就信那個教義 怎麼自己會覺得不合理 他覺得很合理阿XDD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1:09:00
我跟你說一下原po的論點好了,部長的論點是從原因自由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01:09:00
認為某個法律學說是神聖不可侵犯 本身就是一種笑話
作者: iamstrapless (Sprache!Q)   2020-08-22 01:09:00
看了一晚上 這篇算有說服我 給推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01:10:00
現在版本長成這樣 本身就是修正再修正過後的結果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1:11:00
過失(故意或過失而陷於無法識別的狀態),此時討論的是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01:12:00
"原因自由行為需要去證明行為人的故意" 這不是聖經啊會搞出要另外處理自醉行為 不就是這種思維的漏洞?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1:12:00
有責性,這時討論的是傳統的三階論框架。而原po說的自醉
作者: fk65731 (無心)   2020-08-22 01:12:00
我沒有酒駕阿,,,只是醉了想回家睡覺..我沒有犯意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1:13:00
行為就是不討論第三階段罪責,直接進行處罰。我是覺得這個案子其實用傳統的三階論框架還是能解決問題
作者: soxgo (FU**LiLaiXi)   2020-08-22 01:13:00
很簡單的邏輯,念法律的就故意要講啥自醉行為,真噁心了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01:14:00
然後再把責任推給立法疏漏 不會覺得有點奇怪?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1:14:00
故意很難證明但過失會很難嗎?之前難道真的沒有吸到茫到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08-22 01:14:00
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六次會議有詳細的立法理由,絕對不是網站上那麼短短幾句話
作者: zx110011 (wo)   2020-08-22 01:15:00
所以他吸毒這件事也無罪嗎?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1:15:00
@birdy590如果原因自由行為不用證明行為人的故意那如果他是被強迫灌毒或被強迫喝酒所以才闖禍你怎麼解套
作者: mystage (亭)   2020-08-22 01:16:00
推,現在風向是帶法官錯,立法院卻不檢討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1:16:00
文章看完了啦 就是要拿自己做的定義去套在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上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01:17:00
樓上舉例不好 這樣"自行招致"直接就不成立了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1:17:00
而且原因自由行為要證明故意或過失這個第三項法條本身就有了啊,你自己看19條第3項的要件就有故意和過失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1:18:00
其實是真的是有漏洞,只是這一件不補洞也有可能處理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1:19:00
@為長期看委員會的人 我當然知道不是那麼短短幾句話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01:19:00
我不認為這個能算是漏洞 因為原因自由行為不是聖經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1:19:00
但就會變成證明上的門檻變得很高,誰負舉證責任誰敗訴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08-22 01:19:00
你是不是不知道還有一種叫無故意過失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1:22:00
很多人都不知道立法院絕大多數都是共識決 委員會只要有任何人反對就出不了二讀 只有政治上矚目的案子才會強行投票(就是各位電視上看到的那樣) 一般來說我觀察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08-22 01:23:00
無故意過失自行招致咧?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1:23:00
到的立法院還是很認真在討論的
作者: semind (Lee)   2020-08-22 01:30:00
因立法委員不用懂法律,只要懂得用骯髒的語言搏版面、護航金主並打擊政敵或金主的敵人就可以。制定法才會超級慢
作者: mystage (亭)   2020-08-22 01:30:00
好啦,我完全知道鄉民要的是殺人償命。行啊,就規定酒醉及藥物,致人於死傷,不適用刑法19條。還是要唯一死刑,我都可以,不就看立法院會不會修。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1:32:00
s大不用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有立委本身就是法律系畢業,甚至是法官出身,不懂法律 呵呵但那個法官出身的發言,常常也被版上的鄉民狗幹
作者: b03012002 (No gains without pains)   2020-08-22 01:34:00
前提如果他有責任能力 還討論自醉行為幹嘛?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1:34:00
立法委員搏版面也是正常的,不刷刷存在感誰要投票給他
作者: b03012002 (No gains without pains)   2020-08-22 01:36:00
最後上訴攻防的重點還是會在責任能力的有無啦
作者: geesegeese (毆)   2020-08-22 01:39:00
法官的問題比較大,沒有想到後果
作者: sky1020 (KFC)   2020-08-22 01:43:00
我還是習慣講麻醉狀態下的違法行為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