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urmand (一念之間)》之銘言:
: 「辨識能力的缺乏」由行為人(被告)的故意或過失所招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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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高院和一堆法匠針對"故意"大做文章
那我想問 "過失"咧? 而且中間是用 "或" 代表討論過失時不用滿足故意的條件
吸毒不算過失嗎? 吸毒可是法律明定犯法的行為 這不算過失?
法匠老是在這邊夸夸其談我已經無感了 不用再自以為的替我上什麼法律課
上次殺警案我就戰很多篇文了 在八卦版a我ID都看的到
所以一審判無期的法官是法盲囉? 精神鑑定法律也沒規定一定要採信阿
台大醫說完全無辨識能力法官就完全接受 完全不用管社會觀感囉?
真正的Taiwan No. 1 我無法想像在任何已開發國家吸毒加殺人可以判決無罪
真的需要修法沒錯 不過不是修19條 而是新增個法官人民投票淘汰機制
太扯的法官引起人民怒火就直接像發度罷韓那樣投票免職
別扯什麼三權分立 沒有制衡的權最後都會變得亂七八糟
其他國家也沒看過法官這麼沒良心的 既然不自重就是應該被人民換掉
: 如此一來就不能阻卻罪責
: 亦即不能改用其他較緩和的替代手段例如強制治療
: 而是必須課予刑責。
: 問題是如果要適用原因自由行為,對被告課予刑責
: 首先就是必須要證明
: 被告是「故意」或「過失」而使自己陷於缺乏辨識能力的狀態
: 並且必須在當下就對之後的行為有所「預見」
: 但這是對被告所不利的事證,必須由檢察官充分舉證
: 所以問題是檢察官的調查證明到什麼程度?
: 依照現行法
: 如果沒有辦法證明被告有自陷於無辨識能力的故意或過失
: 那就無法適用19條第3項的原因自由行為。
: 但由於故意或過失是主觀上的要件,
: 一個人的主觀當然是難以證明的,
: 所以一般會以客觀上「是否能預見」的「可預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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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寫在法條哪裡? 如果是XX學說 為什麼一定要奉為圭臬? 權威說的就是對的?
解釋一下為何吸毒不能算過失?
: 來與主觀上的故意做連結
: 也就是說,必須要能預見到「自己吸到茫了之後會砍死老媽」,
: 才會具備了故意或過失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