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l88 (188)》 之銘言:
: 推 Superted: 一直拿19條出來講的那些ID,遇到酒駕議題就都消失了 08/22 10:45
回答一下「酒駕為什麼沒有刑法19條第一項適用」,連很多法律系的學生都搞不懂,這篇就
不討論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跟殺母案的事情了。
刑法第19條第一項的不罰是以「行為時無責任能力」為要件。
處罰酒駕的刑法185-3條是以「酒測超標or不能安全駕駛」為要件。
所以先知道這是兩件完全不一樣的事情,你酒測超標或是不能安全駕駛,不代表你就是無責
任能力。
無責任能力的意思是,行為人當下沒有「辨識其行為違法的能力」or「依其辨識而控制自己
行為的能力」。
所以酒駕的人還是會有責任能力的,因為他們可以辨識自己正在酒駕是一件違法的事情,也
可以控制選擇自己不要酒駕,但是卻還是酒駕了。既然他們有責任能力,那當然就跟刑法第
19條完全沒有關係了。
除非真的有人喝酒喝到斷片,完全不知道自己正在開車,那才有可能跟19條扯上關係,但是
我自己是沒有看過這種案例啦。
作者:
fnwiyili (comwei)
2020-08-22 11:08:00因為他們可以辨識自己正在喝酒殺人是一件違法的事情,也可以控制選擇自己不要喝酒殺人
作者:
brianoj (馬可先生)
2020-08-22 11:08:00所以把頭剁下來的時候不能辨識其違法或控制行為能力
作者:
xbit (神秘的路人甲)
2020-08-22 11:09:00朝同一目標進行多次攻擊並精準砍下頭你跟我說沒意識
作者:
hoaliy (花兒一朵朵)
2020-08-22 11:09:00吸毒後再殺人就合法摟,感謝法官開示
作者:
FFMay (一起運動吧)
2020-08-22 11:12:00標準法律系思維
btw,犯人都講有個聲音叫他去殺人,那他當然知道他的行為是在殺人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20-08-22 11:14:00無責任行為能力真好用.所以吸毒後就可以釋放?無罪 ?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20-08-22 11:14:00如果按照你講法.吸毒後無行為能力.那是否該關起來呢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20-08-22 11:15:00好像有人推動吸毒無罪化呢?萬一他去刺殺總統也無罪嗎個案判斷?那吸毒到底要怎麼處理無行為能力啊?法匠?先問法官自己有沒有搞懂再說.無罪釋放?無行為能力者.請問政府要如何處理?可以讓他趴趴走解釋酒駕.就無作為政府啊.無行為能力如何管理?放任?
作者:
yixianl (yxan)
2020-08-22 11:17:00醫師是說他可能的狀態又不是100%的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20-08-22 11:17:00這個政府違法放任無行為能力者自己生活.大法官死掉啦?監察院院長陳菊院長你醒了嗎?上班啦.討論酒駕有罪?那廢話.你還討論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20-08-22 11:18:00喝酒喝到茫然.不小心殺人也是無意識行為那以後喝酒喝夯了.殺人也同樣道理.
作者:
lml99 ( )
2020-08-22 11:19:00無行為能力可以砍頭殺人 怎麼不能開車 哪個行為難??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20-08-22 11:19:00扯法律系學生?你怎麼不扯法官?法官還搞學長學弟制度
作者:
lml99 ( )
2020-08-22 11:19:00酒再多喝就好啦
喝酒也會產生幻覺呀 誰說只有吸毒才會產生幻覺 很多人喝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20-08-22 11:21:00扯到法官就好玩.請問到底遵守台灣法律?聯合國公約?
作者:
lml99 ( )
2020-08-22 11:21:00我說的不是開車從台北回高雄 路上隨便開踩油門跟煞車很難?
那就無責任能力囉,正個名就可以承認的話簡單得很吸毒完後喝酒後開車=無敵星星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20-08-22 11:23:00那怎麼知道吸毒吸到超標啊...
那主觀上認定自己沒喝超過所以合法開車,算不算無意識行為?
作者:
lml99 ( )
2020-08-22 11:29:00只要知道自己吸毒還殺人就夠了 不需要認知吸多少所以以後酒駕就說不知道自己在開車就好
作者:
lecheck (小調皮)
2020-08-22 11:43:00法律體系的本質就是凹啦 看誰凹的厲害 凹的邏輯更通順就贏了 完全無視法律體系本身的內在各種矛盾失衡
作者:
zenzai (紅豆湯)
2020-08-22 11:47:00給推!法學有層次架構,19條屬總則範疇,講的是主觀要件,185—3第1項是分則範疇,講的是抽象危險犯,第2項是講客觀要件。名嘴酸民根本不管~反正殺人者死!簡單明瞭不傷腦筋~
喝到泥醉醒來連被人幹過都不記得這種案例這麼多你跟我說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