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吸毒吸到沒有自主控制意思
進而殺人 因為思覺失調 無罪
其實蠻合理的阿
刑法第19條 就是這樣規定
有人會反駁
知道吸毒會讓自己無法控制 而去吸毒 刑法第19條無效才對
那問題來了
目前台灣對於吸毒的人 定義是病人
沒有經過勒戒 治療的話 吸毒的人就是病人
病人無法控制自己去吸毒 吸完毒跑去殺人 應該也是算失覺失調的病人吧
就像殺警案那個
沒有按時服藥 病人無法控制自己發病 結果發病當下跑去殺人 算思覺失調
比較好奇的事情
現在討論都只在吸毒完的當下
而沒去討論吸毒行為在最初的定義...
其實法官判無罪也合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