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我截取重點
法醫研究所於2019年6月13日回函表示「本案之行凶型態較屬服用大量甲基安非他命致甲
基安非他命中毒精神喪失、瘋狂殺人之結果,若兇嫌在精神喪失狀態下,較無可能更換兇
器或清潔兇器上之凶跡之行為模式」
根據台大醫院鑑定總結「若貴院心證認其殺人動機全然受其精神病症之影響,而未受其人
格障礙、當時與被害人之互動情形(如與母親是否有爭執)等之影響,梁員為殺人行為時,
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至少已達顯著減低之程度,而其殺人行為若在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
強之期間,該能力甚且可能已達欠缺之程度」。
以上
仔細看法醫研究所 和 台大醫院的結果
其實都是用推論去配合法官的心證
尤其台大醫院還寫出 若貴院心證 這幾個字
也就是說
台大醫院的鑑定只是在說 如果兇嫌當下
真受精神狀態影響是什麼狀況
但並沒有說兇嫌當下必定就是處於喪失辨識能力的狀態
歸根究底 就是合議庭根本已經心證預設
兇嫌就是受了毒品影響才會殺人
然後再拿鑑定報告中配合自己心證的段落來當理由
但實際上這些都只是推論
我是認為
兇嫌是長期的癮君子 吸毒的效應不能用一般人初吸毒來看待
看了這新聞的解釋 我覺得法官的心證還是最主要的判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