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xxxxxxxcat (槌子)》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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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題
: 鬧得沸沸揚揚的孫安佐事件
: 最近在台灣被檢方起訴
:
: 讓小弟很好奇
: 暫且不論其在學校的言論造成恐慌
: 整起事件都在美國本土發生
: 美國本來就有擁槍的權利
: 為啥臺灣的法律能管轄到人在美國的孫
: 能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他
:
: 退一步講
: 他本來就再美國有受到刑罰了
: 那回台之後再被起訴
: 會不會有一罪兩罰的問題
: 有沒有法律專家能夠解惑?
:
香港那個陳桐佳在台灣殺女朋友,其實回香港一樣可以判刑,只是中華民國司法不願意把審
判權交給香港,也就是證據不移交香港檢調,所以香港司法只能判他無罪
另外我記得還有一個老外(哪國忘了)也是殺了自己的台灣岳父岳母,潛逃回國,結果該國有
把他抓起來判他刑,應該是臺灣司法有把證據移交該國所致
孫安佐的案子,美國司法應該是同意移交證據給臺灣司法審判,這也是孫鵬夫婦去美國花了
很多錢跟時間爭取到的結果,希望移回臺灣司法受審,可能這案沒死到美國人所以美國也就
無所謂
很多臺灣人在海外詐騙、販毒,被抓都希望爭取回臺灣審判,不想在當地或是移送到中國去
,會覺得多少回國還有輕判的機會,父母也會找外交部幫忙,至少關在臺灣探監也方便
再舉個例子,印尼法律“販毒是死刑”,印尼人在外國販毒,寧願選擇在國外審判(最多就
被關),也不想移送回印尼,所以在國外犯罪的,就會爭取自己覺得有利的地方接受審判。
大概4這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