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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追贓車卻近距離擊斃同車少年 高院仍依過失致死判5月
2020-08-27 10:51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警員劉政國4年多前追逐贓車,劉下車開槍,子彈穿過車子右後方玻
璃,打中坐在駕駛座旁的16歲徐姓少年。徐因彈頭卡在腦中不治,桃園地院依業務過失致
人於死罪判劉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因法條修改,高等法院依過失致死罪論處,維持5月
刑度。
2016年1月21日凌晨,劉政國(32歲)與兩名員警巡邏經過楊梅區瑞溪路發現失竊轎車,
閃燈鳴笛警示,對方拒停並加速逃逸,雙方在楊梅、平鎮、大溪等地高速追逐,員警後來
攔停贓車。贓車停下後又試圖加速繞過警車逃逸,劉朝車子右側開槍,子彈貫穿右後車門
玻璃、打中徐姓少年。劉開槍時,距贓車右側約0.18公尺、後方1.65公尺。
檢方偵訊時,劉政國稱當時情況緊急,懷疑車上乘客有藏毒或涉其他刑案才開槍制止,使
用槍械並無不當。檢察官檢視行車記錄器,發現贓車只是逃避檢查,並無衝撞警車或攻擊
員警的行為,員警當下並未遭到生命危害。檢方認為使用槍械應把握急迫性、必要性原則
,也應以侵害法益最小方式處理;以當時的狀況,員警應該放棄射擊,採其他方式逮捕,
開槍已逾越比例原則,認定警員有過失。
桃園地院認為若為制止偷車或收贓的犯罪嫌疑人駕車脫逃,應考慮車上仍有其他乘客,劉
雖確信開槍不會誤傷贓車上的人而選擇開槍,但卻未顧及現場民眾生命安全,用槍時機與
手段不容於法,判5月徒刑。
高院開庭時審理,劉說「發生這種事,對家屬感到很抱歉」,其餘都由律師劉繼蔚代答。
公訴檢察官表示,劉使用警械不當,且當時他的生命身體並沒受到危害,明知贓車上有別
人,用槍已逾越必要程度。
徐姓少年的父親因販毒而入獄,也特地出庭陳述意見。徐父認為劉政國是下車後近距離開
槍,槍口是朝上而不是朝車輪,批評劉是「因情緒故意開槍」,怎符合警械使用條例?徐
父說,4年多來,劉政國從沒表現出自己犯行是錯的,家屬要的是他向往生的兒子一句道
歉,也希望類似的事件不會再發生。他懇請法官仔細看現場畫面,就可知「完全不是如劉
所講的」,認為執法者應該要注意。
告訴代理人認為劉政國之所以認罪,只是要減輕刑責,卻未對家屬表示任何歉意、承認過
失,希望加重刑度。公訴檢察官也請合議庭審酌死者雙親的意見,從重量刑。不過高等法
院今除變更法條外,仍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民事部分,桃園地院判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警局共應賠償徐母14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