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台灣的判決 看一下有沒有瘦肉精相關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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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06號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於民國101年3月3日在轄內三
商巧福台茂店(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5樓)抽檢由
原告進口販售之「牛肉壽喜片」肉品,嗣經行政院衛生署食
品藥物管理局及台灣檢驗股份有限公司(SGS)分別檢出含
「Ractopamine 0.6ppb及0.5ppb」(標準:不得檢出),與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規定不符,因原告營業地址在臺北市,桃
園縣政府衛生局乃以101年3月12日桃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
號函移由被告處理。被告嗣於101年3月13日訪談原告之受託
人劉希雯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
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及第
31條第1款規定,以101年5月9日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
0號裁處書,處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違規產品應
銷毀(即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後經駁回,遂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
簡單來說,在馬英九時代,萊克多巴胺是不得檢出的
如果被查到的話,會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處法並銷毀該產品
以後標準改了的話?政府怎麼處罰廠商?
以台灣商人的玩法,以前規定不行的時候都不一定照規定走了
現在一開放後,這結果?嘿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