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刑事政策是個滿有趣的學問
以殺人的刑度為例:
如果殺人唯一死刑的話,先不講人權那些。就等同於一個人殺了一個人之後,就獲得了繼續
殺人的豁免權。因為殺了一個人就是死刑,不管再殺多少人都一樣是死刑,不就等同於殺完
一個人之後可以想殺就殺嗎?因為死刑只能處罰到第一次殺人的行為,沒有其他更重的刑罰
了。而且還有狗急跳牆的問題,不給人活路,會把人逼成怎樣大家都知道。
(以前擄人勒贖唯一死刑,結果人質通通被撕票,後來修法把唯一死刑刪掉.還給予釋放人質
可以減刑的優惠之後,才漸漸沒有撕票情形,甚至犯擄人勒贖的比例還下降了)
但如果不能唯一死刑,可不可以調高刑度?
那又要考慮就算調高刑度,那犯人終究會有出來的一天,如果刑度太高導致跟社會脫節太久
,放出來也無法融入,也只會再走上犯罪的道路,又是一個社會問題。
但是刑度既不能太高,但是也不能太低,不然就沒有嚇組的作用,等同於變相鼓勵犯罪。
所以刑度到底要怎麼調真的很難。有一位已故的刑法學者就有說,刑法不可能「完全阻止犯
罪」,想要用刑法完全阻止犯罪是對刑法的錯誤期待,刑法的功用是在「刑罰與犯罪之間達
到一個平衡」。難就難在平衡點怎麼找。
但可以確定的是,現在台灣的暴力案件數量(含殺人),被媒體報導的好像多到很恐怖一樣。
但是實際的情況是,現在的暴力案件數量每年都在逐漸減少,是從有數據統計的幾十年以來
最低的時候,有興趣的話可以上警政署網站查詢。
https://bit.ly/3lzat4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