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43
今天就不討論甚麼不自證己罪或是律師甚麼的
只討論警察可以直接去看手機的內容嗎
從新聞來看手機應該是案發後就被扣押起來了
但這跟可以看、解開手機並查看裡面的紀錄是兩回事
實務上去做電腦、手機內容裡面查看有沒有犯罪證據
實際上是一連串很麻煩的程序,也就是"電腦鑑識"
這邊也不細講內容,畢竟文組不太懂
重要的是我們應該把電腦鑑識作為對於電腦、手機的"搜索"理解
刑事訴訟法122條是可以搜索手機的(電磁紀錄物)
要做搜索是要檢察官聲請法院開搜索票
怎麼說也輪不到警察自己來
(所以才想叫犯嫌自己開)
而且對於這種儲存極大量個人私密資料的手機而言
本來就應該嚴格看待
不能任由國家輕易隨便去察看裡面的資料吧
要查看有沒有背後集團,也還有調閱通聯記錄的調取票
(通保法11-1),也是一樣要向法院聲請調取票
但也比還要電腦鑑識來的簡單快速
(電腦鑑識似乎要1個月的處理時間吧)
但apple手機解鎖阿涉及更麻煩的問題是
就連美國政府自己的案件apple都不願意配合了
(雖然那個案件最後似乎有和解)
但那也是電腦鑑識背後涉及技術問題
所以拉,從搜索手機是對人民權利大侵害來看
警察沒有搜索票還要對方同意開鎖
律師適時提醒當事人沒有配合警察的義務
本來就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