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是三面關係
在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場合:
1.檢察官
代表國家實施偵查、起訴
偵查的部分由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人員進行調查
所以實際上
犯罪調查工作是司法警察人員在執行的
司法警察人員的概念跟警察不一樣
包括警察、調查局的調查官、海巡署偵查員、移民署專勤隊人員等等
都是司法警察人員
2.犯罪嫌疑人
因為被代表國家的檢警團隊調查
所以需要律師作為辯護人
以保障犯嫌從偵查到審判過程中的法律權利
律師的存在
對犯罪嫌疑人來說非常重要
3.法官
作為公正第三人聽訟
根據檢察官與犯嫌(律師)的攻防結果
作出判斷
所以既然有代表國家的檢警團隊幫忙討公道
所以被害人的主動參與的機會相對少
事實上
被害人沒有檢警的公權力
也無法進行有效的私人調查
而在去年底刑事訴訟法修正
增加了「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不過個人覺得
刑事訴訟關鍵還是在檢警的偵查結果
以及法官的判斷
所以館長作為被害人來聘請律師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影響有多少?
要再觀察看看了
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https://tinyurl.com/y3k85fn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