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歡玩車就去私人跑道阿,
馬路是人民納稅做一般使用的,
被超跑買來上路炫耀跟嚇人用是怎樣?
不小心碰到,肇責輕的也可能賠不起,
違規罰鍰金額都有上限,根本不痛不癢,
駕照吊扣吊銷被抓,也只罰6000,
違停還找不到廠商敢拖吊,
就算撞死人,和解掉的也很少坐牢,
最後,變成路上的人車都要冒特別風險,
所有馬路都成超跑戲弄平民的遊戲場,
這就是所謂的公平正義嗎?
只要不是故意或酒駕去撞超跑,
撞超跑的賠償金應與過失程度相當,
而非硬與超跑被侵權的損害相當,
這跟抱著張大千字畫擠捷運有何兩樣?
負輕微過失去卻要承受不相當的惡害,
怎麼想都違反社會一般通念,
有錢開超跑,就要自負風險,
只買保險,繳稅金還不夠啦
搬憲法第七條做啥?
超跑一開始上路,風險就不平等阿
有錢就再任性點,放棄債權阿
不要跟國民集體意志作對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