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tuj9019 (MLGPRO)
2020-09-01 21:23:28補充一下罪責跟原因自由行為的概念
目前通說的犯罪階層體系有三階層:
構成要件
違法性
罪責
而在古典三階體系上罪責就是故意和過失
不過Welzel的目的行為論提出之後,刑法學將故意移至構成要件,對於過失則提出了新過
失犯理論另外處理
啊什麼故意罪責這種為了處理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硬凹出來的東西先不討論
而罪責則引入了一個全新的概念:期待可能性
所以當下對於故意犯的審查階層可以歸納成以下
客觀構成要件,也就是刑法分則各條的規定
主觀構成要件,也有人叫做構成要件故意,其實就是故意
違法性,去檢驗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具不具備不法性,說穿了其實就是利益衡量
罪責:期待可能性
而所謂的期待可能性說穿了就是能不能夠去期待一個人守法,若在當下情況無法期待行為
人能夠守法那麼此時就算發動國家刑罰權也沒有意義,不管是從應報理論、一般預防理論
或特別預防理論來看都會是這樣,也因此推導出無罪責就無刑罰這個原則
而目前我國刑法明定的期待可能性欠缺的情況有:14歲以下青少年(刑法18條1項)
欠缺辨識能力、控制能力的人(19條1項)
期待可能性薄弱的情況:
14-18歲青少年(18條2項)
80歲以上老人(18條3項)
辨識能力、控制能力顯著降低的人(19條2項)
而除了上述法條明定的以外,學說上還有期待可能性薄弱這種超法規阻卻罪責事由,說白
了就是個案審酌當下事實去判斷能不能夠期待行為人手法啦
目前我國實務似乎還沒有相關判決,但德國帝國法院在著名的劣馬脫韁案就援引了期待可
能性薄弱此種超法規阻卻罪責事由判決車夫無罪
那罪責除了期待可能性所推導出的無罪責就無刑罰原則這個貫穿整個罪責階層的原則外,
還有罪責行為同時存在原則,也就是判斷一個人能不能夠期待他守法的能力應該要在行為
人行為當下判斷,而不是事前或事後判斷
而原因自由行為的概念就是對於行為罪責同時存在原則就是一個挑戰
原因自由行為是什麼東西已經有很多篇文講過了,所以這裡先不討論,只講處理模式跟批
判
處理模式目前主要就這三種
1:例外模式
這理論就是直接跟你說為了避免刑罰漏洞,原因自由行為就是行為罪責同時存在原則的例
外,沒得商量
日本立法例好像是採這個
而對這種模式的批評最主要的當然就是違背了行為罪責同時存在原則以及法律效果如何處
理也沒說清楚
像一個人若不小心忘記服藥導致自己癲癇發作,倒地時為緩衝自己而故意撞倒了旁邊老奶
奶導致老太太死亡
這時候如果採例外模式,對於這種情況應該要用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死就會有很大的爭議
(這案例情況先不討論客觀歸責的問題啦...)
而許恒達教授為了解決上述的這個缺失也提出了例外模式的修正,不過這更複雜也先不講
2:構成要件前置(擴張)
這理論比較複雜,將原因自由行為中的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直接概括當成一個整體行為,
美其名將構成要件擴張至尚有責任能力的原因行為階段,其實我自己覺得就是在硬凹
不過這是我國通說,準備國考的還是只能乖乖寫這個
至於這說如何原因自由行為也有別的文講過了,所以先略過
3:間接正犯說
這理論也很簡單,直接援引犯罪支配理論對於間接正犯「意思支配」的法理,認為原因自
由行為就是「一個清醒的我利用一個不清醒的我來犯罪」
目前德國通說是採這個
其實這理論我自己覺得是最貼近大眾對於原因自由行為的法感情啦,不過之所以沒能被多
數學說採納主要是因為沒辦法處理己手犯和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不過這兩個缺點其實也還好,己手犯在通姦罪失效之後好像只剩下偽證罪跟重婚罪了
啊其實這兩條事實上也殊難想像如何跟原因自由行為結合在一起啦...(難道會有人故意
喝酒自陷酩酊後跑去法庭上具結作證?)
後者的話因為過失犯的審查階層是完全採取另一個審查體系,因此也不會是問題
好的,大致介紹完原因自由行為的處理模式後回到我國刑法19條3項
其實看19條3項的文意是比較接近例外說,但重點是19條3項的修法理由跟你說是參照暫行
新刑律12條2項、瑞士刑法12條和奧地利刑法35條
新刑律先不講,那條立法文字只有說酗酒不適用不為罪之規定,也很簡陋
重點是瑞士刑法和奧地利刑法都是採取剛剛提到的間接正犯模式來解決原因自由行為,很
明顯19條3項又是一個抄也抄不好的法條
除了立法文字過於簡陋,而且跟立法理由相衝突根本不知道該如何適用以外,學說上還有
批評19條3項會和德國刑法323a自醉罪混淆,不當的將本應放在分則當構成要件的自醉罪
放去總則,使本應為單一罪名的構成要件會直接放射到所有分則罪名上面,令國家刑罰權
過度擴張,嚴重程度堪比C語言不打分號
(德國刑法323a: 故意或過失飲用含酒精飲料或服用麻醉藥物,置自己於酩酊狀態而違犯
違法行為者,如因酩酊狀態而無責任能力或可能無責任能力,導致行為不受處罰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以罰金。)
不過這再講下去會太深而且也超出一般人會碰到的領域了,如果有興趣的可以去參閱這三
篇文章
薛智仁 論原因自由行為之處罰基礎 中研院法學月刊第21期
陳志輝 原因自由行為原理之適用限制 月旦法學教室145期
陳志輝 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之適用限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二年度侵上訴字
第九四六號判決評析 月旦裁判時報第32期
(這篇的案例事實瓦力好像很高)
大概是這樣
有問題可以問 文盲不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