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鍵盤法官的本魯 來說說這次犯人可能會構成的罪好了
但先說在前頭 這僅代表我個人的看法 畢竟也沒有詳細的犯案經過 所以大家參考就好
首先 其實我比較訝異的是沒想到台灣記者會知道什麼是略誘
在刑法上把未成年男女誘拐 使其脫離原家庭以及具有監督權的並至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
可分成和誘與略誘 分別是第240條跟241條
最大的差異是和誘是以和平的方式為之(被誘人知道誘拐的目的 並同意之)
不過因為本件是14歲 所以依據第241條第3項的規定 一律論以略誘
簡單來說就是三年以下跟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差別
但是略誘是在保護善良風俗(父母或其他具有監督權人的監督權)
並不會跟自由法益互斥 所以把少女關在夾層裡 可能會構成302條的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罪
另外如果就如新聞所說 少女上車後嫌犯不讓她下車 可以再立一條302
再來是夜間訊問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 基本上是禁止夜間訊問的
所謂夜間是指日出前日落後(以當天中央氣象局公布的日出日落時間為準 不是看外面天色)
另外大家好像對法官裁定交保有很大的意見
首先必須澄清一件事 交保不等於無罪
在刑法上 羈押 具保(交保) 限制住居 限制出境出海
是一種「確保之後審判時可以順利進行」的保全方式
(簡單來說就是保證開庭時被告會出現)
但因為羈押是一種未審先關的方式 侵害人民的權益較其他方式大
所以只有在有羈押原因(逃亡之虞 串證 滅證 等等) 並有羈押必要 (不押沒辦法)的時候
才會羈押
但是如果沒有以上的情狀 基本上就只會限制住居或用保證金換自由 但如果之後開庭時
沒出現 保證金直接進國庫
所以大家不要聽到交保就開始罵恐龍法官
以上供各位參考
也歡迎大家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