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儲物間性侵女志工 立委林奕華前助理林廷霖判刑3年10月
4.完整新聞內文:
國民黨立委林奕華前辦公室主任林廷霖,被控在服務處儲物間性侵女志工,事後雖下跪
並傳簡訊道歉,仍未獲原諒。台北地院審結,上月25日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有期徒刑
3年10月。可上訴。
林廷霖被控在今年 4月28日晚間,以心情不佳為由,約女志工到服務處聚會,在場包括
里長、議員助理、調查官等多人。林男當時坐在女志工身旁,酒後開始對女志工毛手毛
腳,待隔日凌晨眾人散會離去,林男不顧女志工意願性侵得逞。
女志工應訊時控訴,林廷霖當下獸性大發,先強吻並不顧她有經期硬上,林男事後以手
機傳訊息和透過朋友道歉,還向她示愛,後來改變態度,自認才是受害者,甚至稱遭恐
嚇。
合議庭審酌,林廷霖明知女志工對他沒有情愫仍逞慾,非但不遵重女志工性自主權,還
導致女志工終身難以抹滅的性侵陰影,且事後仍辯稱兩情相悅,並喊冤遭誣陷,堪稱毫
無悔意,加上林男從未向女志工道歉和解,故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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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78574
6.備註:
一起讀判決 https://reurl.cc/avNyW7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侵訴字第 7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廷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225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