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篇就知道原po沒讀書是個草包
我們同性戀要求的是「廢除刑法227」
不是戀童合法,而是合意性交無罪
以下舊文轉貼:
首先,廢除刑法227是「人民民主陣線」所提出的主張,並非「台灣同志遊行聯盟」(我想
上文所指的同運大遊行是指這個意思),也不是「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我說明此點是因
為希望讓大家理解,台灣同志遊行聯盟自成立以來,一直希望擔任一個呈現同志運動多元聲
音的平台,所以在遊行隊伍中,會有支持婚姻平權的,也會有毀家廢婚的對立立場,並非只
有單一的聲音,但可貴的是,我們都能在溝通中理解彼此。
再來,這些不實謠言說的「廢除刑法227=性侵合法」,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和污衊,企圖
混淆視聽,煽動民眾的情緒。其實刑法221條到225都規範了「強制性交」、「(未成年人)
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責。因此流言所說「成年人引誘你的女兒性交,將是無
罪的」完全是危言聳聽。
放下心中的恐懼與擔憂,是好好理解議題的第一步。那麼,就讓我們平心靜氣來看一看,什
麼是「刑法227」以及「刑法227-1」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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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27-1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俗稱的兩小無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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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條是將未成年人的性交及猥褻行為都認定為有罪是被害人,而且是以刑法規範,不管是
自願或被強迫的性交都相同。第227條縱使有一天被廢除了,未成年人的「非自願」的性交
或猥褻行為仍然是有罪的,只有「自願」的性交或猥褻行為會在227條廢除之後被除罪化。
https://bit.ly/2ZiR4vl
簡單講就是主張廢除者認為「性」只要合意自主,就不該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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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ai770116 (東方的神秘力量)》 之銘言:
: → ai770116: 少數爛甲要未成年性交合法,就否定多數善甲結婚 09/02 21:19
這樣就是爛甲?
想問你心目中,什麼是「好甲」,什麼是「爛甲」呢?
https://i.imgur.com/Wo33gD7.jpg
https://i.imgur.com/rpKdy0V.jpg
同性戀可以結婚了,將來很多未成年卻還不行,現在的多元成家還沒滿足。
何況,現在同婚也沒有受到民法的規範,本質上還是專法,被當成異類阿
像是收養無血緣子女這類,原po是道德魔人跟不上時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