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bc12812 ()》之銘言:
: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9pdf/18-6135_j4ek.pdf
: 今年三月才判決出爐的新案件
: 大致內容是有名叫James Kahler的堪薩斯州男子 殺了自己一家四口後被捕
: Kahler以自己是精神障礙無法區分對錯為由辯解
: 但陪審團不鳥他直接判死
: 最後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
: 結果最高法院同意堪薩斯州法院見解 Kahler敗訴確定
: 美國大法官是不是都是法盲阿? 不懂雙重主觀嗎?
: 有沒有掛?
欸,這位鄉民IP位置很正確,照理說應該要有閱讀判決書的英文能力,
但本判決的重點明明不在所謂精神障礙是不是足以構成辯護,
而根本是再次炒第十四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的冷飯,
這樣特地開一篇文帶風向不是傻(沒看判決)就是壞(妖言惑眾)。
我先承認,判決正文以及不同意見共23頁太多(其實算短了),我懶得看完,
但人家很貼心地附上了摘要,只有短短兩頁半不到,
再加上看幾個本案引用的判決先例在wiki上的摘要,
以下超懶懶人包的解讀不見得百分百精確,但總比沒看就來亂帶風向好。
一開頭摘要就說數百年以來法界肯認精神障礙作為辯護的依據,
所以不要再說這是舔支德仔的獨創見解或是灣灣恐龍法官盲從啊。
接著主筆大法官爬梳了歷史上關於精神障礙辯護的源流,
並整理出主要兩種見解:
1. 道德層面—被告是否能辨別其行為之是非對錯;
2. 認知層面—被告對其行為是否有辨識能力。
說得精確點,第一種認為只要被告無法分辨整體行為對錯就構成精障辯護(有利被告),
第二種則限制被告僅得抗辯其精障妨礙了特定犯罪意圖此一犯罪基本要件之構成,
而只能主張減刑或責付精神矯治機構(不利被告)。
傳統上,美國多數州採第一說,但Kansas在1995年改採也僅採第二說作為精障抗辯規定,
但其實重點根本不在精障辯護的各家學說內容或是哪州採用哪一說,
而是美國憲法修正案中正當程序條款這個帝王條款(due process clause),
亦即禁止各州未經正當法律程序而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主筆大法官在判決主文第一段清清楚說了本案爭點即在於:
Kansas採用精障辯護的認知層面說是否有違憲法揭櫫的正當法律程序?
本案最終維持Kansas州最高法院的判決,形式上似乎是駁回了犯罪人的精障辯護主張,
但並不是否定精障作為無罪辯護的理由,而是各州如何界定精障辯護應由各州自由決定。
大家必須了解一個基本前提,美國是一個聯邦國家,各州擁有包含司法在內的一定主權,
實際上50州關於精障辯護就有不同規定,這也是Kansas州在聯邦法院辯論時主打的論點,
聯邦最高法院也明確表示,精障辯護必須在科學及法律間求取平衡,
尤其是隨著科學進步,對於精神疾病的研究更加透徹,法律也必須與時俱進,
因此,聯邦最高法院過去兩度在類似先例中拒絕定一個統一的精障辯護標準,
這次在本案中也再次明白重申此議題應委由各州決定
(...the defense is a project for state governance, not constitutional law.),
也就是說Kansas州關於精障辯護採用某一說並未侵犯被告正當法律程序上的權利。
總結一下:
1. 全世界智障法律人都在搞精障辯護,不是灣灣恐龍法官閉門造車;
2. 本判決並非打臉被告精障主張,聯邦最高法院不反對精障辯護,只是反對自為裁決。
最後,美憲、美刑我不是很熟,判決書也只是掃過,解讀可能有誤,但應不至太離譜,
不過正如同耿爽哥和春淫姊一再說過的,原PO這樣胡亂解讀、瞎雞巴挾洋自重是不對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