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南後壁還有一個"確定"被重金屬鉻汙染的玉米田,而我們的政府一樣沒有罰則歐,來看看政府怎麼說的?重點有二:
1. 限期11/15之前清除
2. 因為要等檢調調查,所以不罰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jOcJ54T9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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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按照廢清法46條只要任意廢棄有害事業廢棄物就能夠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五百萬以下罰金,讓我們繼續做等後續發展吧,如果這樣丟棄有害廢棄物沒有罰則,那台灣就再也沒有任何一塊乾淨的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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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廢棄物清理法4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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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 63 條
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執行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時,得由上級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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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 63-1 條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其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前項所得利益認定、核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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