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這樣很明顯是為了超車而撞死人
然後隨便瞎掰一個理由:『閃避不明物體』
就變成只是『過失致死罪』
實務上也很難證明是故意殺人
所以按照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官對這樣的惡劣行為最重也只能判5年
然後只要獄中表現良好,服一半的刑期可以申請假釋
結果就是2年半就出來了
如果是大卡車、連結車駕駛的話
還有聯合保險,連民事賠錢的部份都不用賠
所以在台灣不守法所付出的代價遠低於守法(以貨車駕駛來說,違法超車省時間但可能撞
到人的利益 > 遵守規定開車的利益)
法律幾乎沒什麼懲罰作用
真正該要求的是修法加重刑罰
這樣才能有效降低人民發生『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