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求問
勞保年改能不能用行政命令要求主管機關直接處理後下莊呢?
會這樣問是因為電影《為副不仁》中
美國前副總統錢尼開啟了潘朵拉的盒子
發現只要頻繁使用行政命令,美國總統幾乎沒有甚麼事是不能幹的。
我下命令即合法=我想幹嘛就幹嘛
這也是美國國會目前幾乎拿川普沒輒的原因之一。
但台灣這邊就不知道是怎麼樣。
是有看到美豬直接通過
以及黨產會利用法院判決時間差,用連續的行政處份達到持續扣押黨產規避法院判決的做
法。
但像是年改這種甚至其他部分,是不是其實我國法律的確可以如同美國一樣解釋成行政機
關只要不顧吃相,其實想幹嘛就可以幹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