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我本來不想寫的,但是很多人跟我爆料,所以我去看了一下;
: 李茂生是這樣說的:
: "看到很多酷評,實在是忍不住了,去看了網路版(?)的花木蘭。
: 結果,只看了十幾分鐘。"
: 這樣沒有違反智財權法規嗎?
: 身為法律系教授可以知法犯法嗎?
: 結果底下的茂粉不以為意,還覺得這樣做很合理,
: 我有點搞不懂了...
花木蘭本來就有網路版,
在歐美Disney+上映的,
Disney+雖然還沒有在台灣上,
但很多人都跑去美國註冊,
網路上也有教學,教你怎麼註冊Disney+,
所以他如果跨區的方式花錢去看了花木蘭,
就算只看了十幾分鐘就看不下去,
也是他的事。
以李的學經歷跟財力,去註冊個美國Apple ID,
收看個Disney+,也是很簡單的事吧?
請問這那裡違反註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