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明就有明確的法源,可以處死刑
為什麼還要搞什麼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不是最嚴重的罪 不能判死
大法官有針對何謂最嚴重,何不謂最嚴重做解釋及定義嗎 ??
國際社會一直在吵的 廢死廢死,不就是把人權放到最大化了
那一個殺人犯,這可是奪走了 所謂最大化的人權了
這樣還不叫最嚴重的罪,什麼才是最嚴重的罪 ?? 真心不懂
拿前面那個少女的案子來說就好了,這還叫可教化…WTF
法官的判審標準到底在哪 ??
有ptt鄉民是在當法官or檢查官 可以說說的嗎??
再來就是死刑犯,到底為什麼法務部要拖著不執行
都判死了,趕快拖出去呀,為什麼要在那拖台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