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第 九 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第 54 條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
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
第 55 條
公聽會須經各委員會輪值之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各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
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議決,方得舉行。
第 56 條
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
員出席表達意見。
前項出席人員,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其人選由各委員會決定之。
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第 57 條
舉行公聽會之委員會,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
,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
同一議案舉行多次公聽會時,得由公聽會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
不受五日之限制,但仍應發出書面通知。
立法院對應邀出席人員,得酌發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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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人家是閑閑沒事等
參加你開的記者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