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第10條:
「I.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但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
之一,得逕依其自願行之: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
病者。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三、本人或其
配偶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
II. 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未婚之未成
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未婚男女 如果沒有前項但書 484就不能依照自己的意願結紮? 你我的器官 不是你我
的器官?)
III. 第一項所定應得配偶同意,其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IV.
第一項所定結紮手術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
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