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違法搜索毒蟲獲桃檢不起訴 法界:檢察官

作者: skn60694 (入聲)   2020-09-11 19:59:16
1.媒體來源:
自由電子報
2.記者署名: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違法搜索毒蟲獲桃檢不起訴 法界:檢察官是對的!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地檢署偵辦一起吸毒案,發現員警只看到吸食器就進入邱
男住處搜索,事後還要他補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程序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給
予不起訴處分。法界認為「檢察官是對的!」透過不起訴一個吸毒小案告訴警方程序合法
的重要性,可望讓警察值勤更能恪守法律。
曾任法官的律師陳志祥表示,本案員警是接獲妨害安寧檢舉案到現場處理,透過門縫看到
屋內有安非他命吸食器,進而發動搜索,但根據法條規定,只有在「同意搜索」或「緊急
搜索」的情況下,才不需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目前看來,邱男當下並未同意警方搜索,那
就要看現場有沒有符合緊急搜索的要件。
陳志祥解釋,根據刑訴法第131條規定,要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
迫者」才能進行緊急搜索,本案員警只看到內有吸食器,未看到邱男有吸食的犯罪行為,
且無「情形急迫」,不符合緊急搜索要件。
陳志祥認為,檢察官不起訴邱男,雖然犧牲了一個「正義」,但喚醒了警方對「程序正當
」的重視,促使員警精進日後的執勤手法,對台灣落實法治國精神而言是個教材。
「檢察官是對的!」一名高檢署檢察官也認為,員警辦案符合程序,人民才會安心,若跨
越紅線而未被糾正,可能會失去信賴,本案員警單憑一個吸食器就要進行搜索,在法律構
成要件上站不住腳,很容易就被邱男反撲。
他直指,若員警當下判斷邱男吸毒,且有吸食器在旁,不執行緊急搜索無法保全證據,應
該在搜索完畢之後,報檢察官指揮,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但他們卻未踐行此程序,反
而是把邱男帶到派出所後,再要他簽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順序與方式均錯誤,依所
取得的安非他命殘渣與吸食器,自然很容易被認定為無證據能力。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88917
6.備註:
作者: dvleo (leo每次落刀都為了紀念妳)   2020-09-11 20:00:00
作者: dvdr2001 (超人B)   2020-09-11 20:04:00
毒樹果
作者: a04775 (a04775)   2020-09-11 20:07:00
樓下法盲要崩潰了
作者: ivorysoap (ivorysoap)   2020-09-11 20:07:00
如果進門發現女屍呢?
作者: cwh0105 (闡釋者)   2020-09-11 20:08:00
還好啦 中華民國的毒樹果理論是選擇性的
作者: ryanchang03 (Ryan)   2020-09-11 20:08:00
這不是毒樹果實 只是單純的證據排除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20-09-11 20:15:00
主要是能這樣玩的話,以後都可以隨便強制侵入搜查了
作者: y2k500077 (野雲)   2020-09-11 20:16:00
之前看網路上的說明 台灣的毒樹果理論是折衷性 若重大案件 違反程序的證據還是可以用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20-09-11 20:16:00
只要號稱有看到什麼東西就能強制搜索,之後不管是栽贓或說看錯都無所謂。
作者: samyutta (八卦山田哲人)   2020-09-11 20:18:00
警察的法律程度……
作者: hiryu (SD)   2020-09-11 20:21:00
凌晨報告法院檢座,誰敢?!蔣幹畫
作者: beaprayguy (小羊快跑啊)   2020-09-11 20:25:00
支持女屍就是現行犯啊
作者: lancer0960 (lan)   2020-09-11 20:38:00
這個例子是不是顯示法律是可以無視客觀事實逕自主張的,法律是可以抹殺真實遷就條文的,任何人都必須就範
作者: arcysaint (allensaint)   2020-09-11 21:11:00
很多東西理論上很理想,實務上根本很難好嗎?真那麼容易台灣還有人能犯罪膩
作者: NOKIA3210 (諾基亞3210)   2020-09-11 21:18:00
績效比較重要
作者: kixer2005 (可惡想__)   2020-09-11 21:31:00
幹你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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