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看起來文謅謅的,有沒有人可以白話解釋什麼是權勢性交啊?
像是同公司主管和員工一定是啊!
那
補習班老師和學生算嗎?
衛生局業務員和長照大客戶算嗎?
新聞局長和記者呢?
派出所所長和記者呢?
派出所所長的兒子和弱勢家庭的女孩呢?
對了,聽說還有誘姦,這跟權勢性交有沒有關係呀?
總覺得好難懂喔,有沒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