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10310030000100-1041214
本自治條例所稱受保護樹木,係指本市轄區內,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樹胸高直徑0.八公尺以上者。
二、樹胸圍二.五公尺以上者。
三、樹高十五公尺以上者。
四、樹齡五十年以上者。
五、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之樹木,包
括群體樹林、綠籬、蔓藤等,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樹胸高直徑係指離地一.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直徑,樹胸圍係指離地
一.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周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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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拿掉樹高十五公尺以上者,排除掉那些長的快的樹。
沒什麼問題呀!
其它從樹齡、樹木直徑到珍稀樹木等本就都是列管保護之中,又沒有拿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