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至於國賠法第3條第3項提到,現場已經有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危險性活動
: ,國家是不是不用負賠償責任?林智群認為,即便現場已架設告示牌,告知可能隨時放水
: ,但放水前仍應公告、廣播、疏散,尤其這個案子是電腦故障,導致毫無必要、無預警放
: 水,「我不認為國賠責任可以完全免除」。
2019年12月,國家賠償法第3條經過修正,其中第三項規定如下: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
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
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這裡,如果我們將武界壩當作是損害發生原因的話,由於武界壩是人工建成的,
所以應該不能算入自然公物裡面,而是屬於自然公物的附屬設施。
因此,此時就必須參照第四項的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
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
,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
責任。」
如果按照林律師的說法,立警示牌仍然不算「適當之警告或標示」的話,
國家賠償責任確實有可能成立。
然而,武界壩及其周邊地區,是否屬於「開放」的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則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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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看到上面這張圖中右邊的告示牌標示「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的警語,
而我們知道這家人並沒有獲得許可,因而在這種情況下,武界壩及其下游的河床,
可能不屬於國賠法第3條第4項所謂的「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也因此,國家賠償責任可能不會成立。
一點小意見,供大家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