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ashi54 (大尾魯蛇)
2020-09-13 23:10:51: 至於國賠法第3條第3項提到,現場已經有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危險性活動
: ,國家是不是不用負賠償責任?林智群認為,即便現場已架設告示牌,告知可能隨時放水
: ,但放水前仍應公告、廣播、疏散,尤其這個案子是電腦故障,導致毫無必要、無預警放
: 水,「我不認為國賠責任可以完全免除」。
2019年12月,國家賠償法第3條經過修正,其中第三項規定如下: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
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
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這裡,如果我們將武界壩當作是損害發生原因的話,由於武界壩是人工建成的,
所以應該不能算入自然公物裡面,而是屬於自然公物的附屬設施。
因此,此時就必須參照第四項的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
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
,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
責任。」
如果按照林律師的說法,立警示牌仍然不算「適當之警告或標示」的話,
國家賠償責任確實有可能成立。
然而,武界壩及其周邊地區,是否屬於「開放」的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則有疑問。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5136/d5136921.jpg
我們可以看到上面這張圖中右邊的告示牌標示「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的警語,
而我們知道這家人並沒有獲得許可,因而在這種情況下,武界壩及其下游的河床,
可能不屬於國賠法第3條第4項所謂的「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也因此,國家賠償責任可能不會成立。
一點小意見,供大家指教~
作者:
bg00004 (絕緣體)
2020-09-13 23:12:00重點在法官的心證
作者:
soome (倆相欠)
2020-09-13 23:13:00應該多少還是會賠啦
作者:
EZX (鳥頭)
2020-09-13 23:13:00不用高估台灣法官
作者:
railman (大魯蛇)
2020-09-13 23:14:00都寫應向警察分局申請了 怎會屬開放?
作者:
s9415154 (CyriL)
2020-09-13 23:14:00值班人員最衰吧 一輩子的陰影
防洪運轉,調節性放水,緊急運轉都需要發布洩水警報.
作者: touchbird (新竹彭于晏) 2020-09-13 23:14:00
台灣的法官鄉愿的滿多
作者:
hqu (小毛氈苔)
2020-09-13 23:14:00所以去鐵軌自殺 家屬也可以去要錢了
作者: sacst (sacst) 2020-09-13 23:16:00
新商機?
作者:
kutkin ( )
2020-09-13 23:16:00你是覺得道長會不知道這條
我還以為是插支小牌子而已,原來是那麼大個告示牌,這樣
作者: acs81046 (Banana King) 2020-09-13 23:17:00
原來是告示牌啊,還是因為是垃圾呢
機器都有可能壞掉,劃分區域就是預防突發狀況,為什麼要把告示當無視
作者:
kutkin ( )
2020-09-13 23:19:00你立一個牌子,但是沒有實體區隔。
作者:
q123212 (q123212)
2020-09-13 23:19:00會吵的有糖吃又鬧這麼大還死這麼多人賠定了
作者:
bg00004 (絕緣體)
2020-09-13 23:20:00kutkin 你真要實體區隔..NGO就會開始來鬧場了
作者:
kutkin ( )
2020-09-13 23:20:00去開看看其他管制區怎麼做...
作者:
q123212 (q123212)
2020-09-13 23:20:00這沒賠才是意外
作者:
kutkin ( )
2020-09-13 23:21:00霧台鄉就是一個辦公室在那邊發入山證
作者: s56565566123 (OnlyRumble) 2020-09-13 23:21:00
陪你各位的錢啦
作者:
kinomon (奇諾 Monster)
2020-09-13 23:21:00推
作者:
wasugar (.....)
2020-09-13 23:21:00說實體區隔的是在哈囉? 野外環境要蓋長城圍起來嗎?
作者: soarling 2020-09-13 23:21:00
推這篇
山地管制區已經在二月開放了,不用申請,自己Google
作者:
kutkin ( )
2020-09-13 23:22:00才會變成志工在跟露營業者吵
作者:
rushfudge (rushfudge)
2020-09-13 23:23:00國小畢業了嗎要識字ㄚ
作者:
solsol (亂風)
2020-09-13 23:25:00雖然我覺得河床應該算管制區
作者:
XperiaZ5 (xperia Z5)
2020-09-13 23:25:00案件事實的細節我們旁人無從知悉,本來就只能用假設推論的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9-13 23:26:00仁愛鄉解除管制了 但這樣反而變成適用第三項
作者:
solsol (亂風)
2020-09-13 23:26:00另外那個敬請口氣像勸告,不像有強制力的語氣
作者:
lynchen (guan)
2020-09-13 23:28:00不管賠多少就是死好
作者:
solsol (亂風)
2020-09-13 23:29:00這個案子就算判賠,頂多也就1~2成
這案與國賠法第二條或第三條第一項有關,不適用第三條第三第四項,你搞錯了
作者:
sazabik (SAZABI)
2020-09-13 23:40:00你不知道台灣法官大都不懂管理方面的中文嗎?他們只是會讀法的書蟲而已。重點是,有些讀法還會錯意,笑死人基本上我主觀的認為,這樣的人叫做北棲
作者:
lynchen (guan)
2020-09-13 23:42:00河川地不能露營,不考慮嗎?
作者: zxzzzzzzzzzz (小拓) 2020-09-13 23:50:00
以台灣刁民認知水壩到出海口都要負責
作者: broken119 (藏鏡人) 2020-09-13 23:56:00
所以會對那兩家人開罰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