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erogexpg (Das Internetz)》之銘言:
: 死刑判決上可能會有什麼兇手不是他啦
: 還是證據不足啦,偽證啦
: 警察刑求啦
: 巴拉巴拉一堆的問題
: 但是酒駕肇事致死
: 第一現行犯,沒有抓錯人的問題
: 第二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 這個事情人人都知道,法律也有明文規定
: 第三你喝酒開車導致你無行為能力撞死人
: 以上三點完完全全就是酒駕的錯
: 應該直接槍斃才對
美國 酒駕 麻駕 毒駕 好像屬於二級謀殺罪吧?
我覺得,反正台灣現在本來就一直在跟隨美國,不如法律也跟進好了
酒駕就真的是,擺明之到喝了會出事,還駕車 這不是謀殺是什麼?
台灣就是這樣的地方,該有人權的地方不給,不該有人權的地方卻一直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