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right208 (la~尻槍~la)》之銘言:
: 看到交通部 9/1號修的新法
: >不禮讓行人最高罰6000元讓我有感而發
: 大約10年前吧 我在美國夏威夷遊學了時候
: 剛要過斑馬線的時候 看到有一輛汽車突然剎車
: 我揮了揮手 要車趕快過去 車主很緊張的
: 也揮了揮手叫我先過去禮讓我
: 讓我受寵若禁 後來去日本 也是一樣
: 汽車都會禮讓行人
: 只有在台灣 會有汽車強行右轉
: 讓行人差點被車撞到 還開很快的呼嘯而過
: 而且旁邊的外國人 還murmur 了一句 why so rude?
: 等了十年 台灣終於修法
: 不過各位看執法力度能撐幾個月?
: 有卦嗎?
為什麼要養成尼哥路人?
台灣不適合用尼哥法則給路人方便啊.
比較好的方式是弄成紅燈就車輛全停.路人可以走對角線(信義區有)
然後我解釋一下尼哥法則.
美國現在一堆腦殘尼哥條款.(演員要給黑人.福利要給黑人.強盜殺人也給黑人)
然後黑人不需要有任何回饋義務...吃屎啦QQ"
你有觀察過台灣路人嗎?
走路拿手機滑.過馬路一個一個.間隔1.5M過馬路.過完綠燈也變紅燈了...
那停下來等路人過馬路的車.要不要先開一張闖紅燈呢...X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