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right208 (la~尻槍~la)》之銘言:
: 看到交通部 9/1號修的新法
: >不禮讓行人最高罰6000元讓我有感而發
: 大約10年前吧 我在美國夏威夷遊學了時候
: 剛要過斑馬線的時候 看到有一輛汽車突然剎車
: 我揮了揮手 要車趕快過去 車主很緊張的
: 也揮了揮手叫我先過去禮讓我
: 讓我受寵若禁 後來去日本 也是一樣
: 汽車都會禮讓行人
: 只有在台灣 會有汽車強行右轉
: 讓行人差點被車撞到 還開很快的呼嘯而過
: 而且旁邊的外國人 還murmur 了一句 why so rude?
: 等了十年 台灣終於修法
: 不過各位看執法力度能撐幾個月?
: 有卦嗎?
光是機車要待轉,不能上國道就足以見得是落後國家了。
交通這點比大陸還落後。
車種歧視真好笑,跟印度種姓制度有87趴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