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
2.記者署名:
賴佩璇、林孟潔
3.完整新聞標題:
立委於會期間延續羈押須立院同意?檢辯展開正反攻防
4.完整新聞內文:
台北地檢署偵辦立委集體收賄案,查出太流前董座李恆隆透過政治公關郭克銘找廖辦公室
主任丁復華,請託國民黨籍立委廖國棟協助施壓經濟部官員,以便將局勢扭轉為對李有利
。檢辯雙方為了立委於會期間延續羈押,是否要經立法院同意展開正反攻防。
檢方認定,2015年3月起至今年7月間,廖就有關太流增資案爭議,在經濟委員會質詢官員
、提出法律修正案、刪除或凍結預算、召開公聽會、協調會,施壓官員,共收受790萬元
賄款;丁復華則坦承收受180萬元,並繳回犯罪所得。
廖國棟在偵查時,對於檢方所掌握犯罪證據幾乎都辯稱:「忘記了!」但曾經鬆口承認從
丁手上取得李恆隆交付的賄款,只是次數、金額不復記憶。受命法官蔡宗儒昨晚間召開移
審庭,廖全數否認犯行,律師也強調廖不知情、沒收到錢,是丁負責聯繫安排。
律師主張,立院會期於9月1日開始並訂於9月18日開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規定
,是指立法院同意前,不可以限制立委人身自由,且依陳慈陽及李建良教授等人均撰文指
明這是法定停止羈押事由,法院在未取得立法院同意前,不可限制立委人身自由。
檢察官范孟珊說,廖已背棄全民期待及政治責任,如何能期待會克盡職責,為選民發聲、
監督政府而非為特定私人提供服務。她以過去裁定意旨,闡明立委於會期中延續羈押,無
須再經立法院同意。
按地方制度法第1條規定,是保障於開會期間仍為自由之身的民意代表,使其能以原本自
由之身參與會期執行職務,並非謂於會期內,於任何情事下,會期前或會期外已因觸犯刑
罰依法定程序受拘禁的民意代表,亦有免於繼續被拘禁的特權。
會期前已依法遭受逮捕、拘禁,並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法院羈押的民意代表,
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法院認仍有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依法、合法繼續執行羈押
狀態中。
因其羈押原因既是於民意代表開會前,經法院裁定最初執行羈押之時即已存在,基於同一
理由自仍得羈押,於事後會期開議,自無庸再經民意代表議會同意。
檢方認為,因此,基於同一理由,立法委員若是於會期前經依法逮捕、羈押,則其延續至
會期中羈押,自無須再經立法院同意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78578
6.備註
廖國棟哪一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