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就是有本事罵人沒本事承認啊...
拜託別把法官檢察官都當智障好嗎
好歹都是文組菁英的一群人
要判斷你是不是罵郭董一定是從前後文去做判斷,你以為用諧音用比喻的方式就能讓法官
檢察官認為你不是在罵郭台銘喔?
把原文拿給路上隨便一個有受過教育稍微關心政治的的都看得懂這就是在罵郭台銘好嗎..
.
大家都成年人了,不要這麼幼稚好嗎。
不敢承擔被告的風險最好的方式就是在網路上留言自己收斂一點。
※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查詢了一陣,文章已經消失
: 外站備份:https://www.pttweb.cc/bbs/HatePolitics/M.1571272756.A.E09
: 只能說,政治上的不理性,切勿搞到惹上官司才是啊……
: 順帶一提: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4912 號刑事判決
: 主文
: 姚XX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
: 載。
: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條雖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施
行
: ,惟查原條文於72年6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
之
: 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
本
: 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而應依一般法
律
: 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在此敘明。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網路上以穢語辱罵告訴人,實應譴責,兼衡
其
: 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業務
,
: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對於告訴人名譽之損害程度,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
: 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及告訴代理人對本案表示不用調解,請依法處理
等
: 語(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
: 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
2
: 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議
: 庭(須附繕本)。
: 附件: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09年度偵字第4924號
: 犯罪事實
: 一、姚XX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某時,在不詳處所,透過設備
連
: 結網際網路至批踢踢實業坊看板HatePolitics,見網友「fr000000」所發表之「葉元之
真
: 他媽有梗XDD」文章,即以自己之帳號「dearjohn307」推文稱:「果凍怎麼會是垃圾?
連
: 垃圾都不如」等語,足以減損郭台銘於社會上之評價。
: 二、案經郭台銘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
署
: 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證據:
: (一)訊據被告姚XX固坦承於上開時、地轉貼本案貼文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
辱
: 之犯行,辯稱:誰說果凍一定是郭台銘,我沒有指名道姓,我不是在罵郭台銘;我不喜
歡
: 果凍,果凍是垃圾食物,果凍常常噎死人等語。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暱稱
推
: 文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蔡沁瑜之指訴相符,並有
上
: 開留言擷圖照片在卷可稽,此事實應堪認定。
: (二)惟查,「果凍」一詞,係指告訴人郭台銘有意代表國民黨角逐2020總統大選之際,
支
: 持告訴人之粉絲所為之別稱,甚至因此有出版「郭董到果凍-相信郭台銘一書」,有網
路
: 資料在卷可查,是果凍為郭董一詞,乃全國具有一般智識之人均知悉之事情,被告為具
有
: 社會經驗之人,亦無特殊原因,豈可能不知上情,被告所辯,顯悖於常情,應不可採,
故
: 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