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法條是人定出來的, 代表他就是有修改的可能,
所以想藉此標題, 記錄一下目前現存的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 11 條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
則:
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提供公眾適當使用電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
三、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
衡發展。
四、介紹新知及觀念。
五、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
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