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是真的,不止砂石車,一般事故也是如此
要嘛你就祈禱對方只是小傷,賠個幾萬就能解決。如果對方留下終身殘疾,那不如當場了
斷。
這跟台灣的刑民事判決有關
民事判決,死人不能請求賠償。撞死一個人是一毛都不用賠當事人的(因為當事人死了)
可以要求賠償的是當事人的家屬,而這個家屬的限制很嚴格,基本上只有一等親有資格請
求賠償(當事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二等親以上基本沒資格(除非特殊狀況,譬如父
母雙亡但跟祖父母相依為命)
而可以請求的賠償金額,就是看有資格請求賠償的人的“損失”,基本上精神賠償大概一
百萬打死,其他的是扶養責任,扶養責任還要打折。這算法不複雜,上網找找都有。
總之一條人命少則幾十萬,多則三五百萬就解決了。
但如果沒撞死,弄個終身殘疾。隨便撞殘一個月收30k,三十歲的上班族。賠償金額可以開
到破千萬。而且判賠案例不在少數。
這樣的判法,不倒車輾死就是死自己。
至於刑事,台灣那個過失致死基本沒啥好怕,只要民事賠了,達成和解,都能拿到緩刑或
易科。
所以在行車紀錄器不普及的年代,倒車輾死是基本的。
當然現在行車紀錄器太普及,基本上已經很少學長敢像以前那樣了,以前反正沒憑沒據,
就是用過失致死來辦。現在如果被行車紀錄器拍到故意倒車輾死,就可以朝殺人罪來辦。
刑責完全不同概念,不過故意輾死一個人肯定不會判死刑,這還是肯定的。
※ 引述《Janice1998 (Janice)》之銘言:
: 聽說學長開車有一些潛規則 例如說撞到人 如果人沒死 學長其實寧願把人輾死
: 有這麼黑暗嗎? 這是真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