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性侵犯應該被閹割,對不對?

作者: chenweichih (走路常跌倒)   2020-09-25 09:34:58
※ 引述《dean1990 (狄恩院長)》之銘言:
: 如標題
: 性侵犯
: 嘔嘔嘔嘔嘔嘔嘔嘔嘔嘔嘔
: 這種人渣 這種垃圾
: 用暴行毀了另一個人的心靈與一生
: 這麽惡劣的行為
: 是不是只有閹割一途
: 才能真正懲罰到他呢?
: 嘸八卦某@@
部分贊同更嚴厲的刑罰
其實我從以前就覺得有些法律就單純訂定相同罪名有點不對
比如強制性交來說
其實高達8成的強制性交以上是熟識的人幹的
這裡面又以男女朋友最多,前情侶次高
但這8成的強制性交跟另外2成陌生關係的強制性交
2成的陌生關係強制性交不僅對被害者造成身體肉體的侵害
更對社會造成不安
但卻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有對會造成社會不安的犯罪行為
處以更嚴苛的刑法
比如來說
1. 你聽到昨晚巷口有對情侶在談分手,雙方一言不合之下女方強姦了男方
2. 你聽到昨晚巷口有個癡女,看到年輕瘦弱小男肉體就衝上去強姦該男生
你怎麼想也覺得第2點很爽....阿..不對。是第二點比較恐怖吧
但這兩個罪是一模一樣的
再舉傷害罪來說
1. 你聽到昨晚巷口有朋友尋仇拿肉棒打斷了你巷口鄰居的腿
2. 你聽到昨晚巷口有陌生男子看到人就拿肉棒打斷了巷口鄰居的腿
你怎麼想也覺得,最好肉棒那麼厲害啦....阿...不對。是第二點比較恐怖吧
又或者是都很恐怖
但這兩個罪也都是一模一樣的
以性侵來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222條裡面卻沒有規範,造成社會恐慌,也就是加重隨機性侵的罪犯刑責
再以傷害罪來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兩條熟識的人尋仇跟陌生隨機打人
這兩者都罪都是一樣的。
這中間如果多加一條造成社會恐怖不安
不就可以對陌生加害者處以更嚴苛的刑責了?
連社維法都可以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為什麼其他犯罪行為不能加以訂定?
當然法官可能會因為不同事件及時空背景不同(無誤)
而去判不同的刑責
但這無疑的是令法官想判重也沒法源
也讓法官多了自由心證的機會
既然說要有社會安全網
社會安全網當然不是單單一個修法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但修法是基本簡單的一件事情
為什麼不因為現在越來越多那種心情不好就想打人
下體太癢就想隨機強姦人的
而去訂定更嚴苛的法律呢?
最後...我不是法律人
這只是我的單方面想法
如果有甚麼法學上邏輯不對的話
希望不吝在推文跟我講一下我邏輯哪裡錯誤
感謝
作者: Misscat16868   2020-09-25 09:41:00
你台大法律系?
作者: Leesanity (無畏)   2020-09-25 09:41:00
XDDDDDDD
作者: kevin6693 (建中)   2020-09-25 09:46:00
教育不好好搞 再好的法也被玩爛 繼續愚民 整座島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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