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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正義的前提是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正確,否則,無辜者受刑,有罪者逍遙,
社會生活與法律秩序也無和平可言。其次,裁判結果是否合乎實體法上的刑罰目的,
也是訴訟法上能否達成法和平性的指標,如果裁判結果能夠滿足被害人及社會大眾
的應報心理,並且兼顧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需求,我們才能期待各方不要再起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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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那段是節錄林鈺雄老師新版的《刑事訴訟法》,2020年9月熱騰騰剛出爐的。
有別於過往部分法律系教授(特別是刑法教授)過度強調法律人自以為理性的優越,
將未受過法律訓練的社會大眾視為理盲濫情、甚至將之視為對立面的無知之輩,
林老師在本書中反而提及刑事法的目的亦須包含滿足被害人及社會大眾的應報心理,
以期待杜減爭端。惟近來有幾則社會矚目案件,其處理的結果卻反人令大眾譁然,
例如台鐵殺警案、弒母割顱案、港人箱屍案,手段皆為極度兇殘且罪證事實明確,
而兇嫌不是無罪釋放、就是仍以自由之身逍遙法外。似乎社會大眾所期待善惡有報
的應報心理,並不在這些司法從業人員或是主政者的考量範圍之內,令人遺憾。
其實司法的功能之一(不是唯一)本來就是回應社會對正義的期待,這並不是一個新
的觀點論述,只是許多法律人花許多時間在法學術語的解釋、尋文摘句中推導邏輯,
在這些枝微末節的技術理論當中埋首鑽研,忽略了司法的本質及目的,而林鈺雄老
師在新書中再次提及,確實點醒吾等後生晚輩。盼大家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