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30CM、F奶大家好
最近小弟發生一件事情很雖洨
8月8日半夜11點左右在南科管理局的廣場平台撿到一台筆電跟隨身硬碟
當場打電話報警110,南科分隊就回撥給我請我把東西帶去警局,
當天晚上就沒事了。
隔天就接到警察的電話,說因為失主當初報警是報竊盜,
好心把東西拿過去分隊的我變成犯罪嫌疑人。
從偵查筆錄到出庭到最後不起訴處分,失主連個致歉等等都沒有
光是為了這件事情,請了三四次假,跑了兩三次警局、出庭
真的讓人一整個奇毛子很美送
今天就拿著不起訴處分書到警局,請員警撥電話給對方
真的只是為了一口氣,所以就跟對方主張百分之十的拾獲物主張,
對話過程對方一整個就是不把這件事情當一回事,甚至還說關他什麼事情。
我說就算摒除這中間因為你的關係而使我必須要請假、被扣薪水等的事情不提,
對你至少現在不起訴處分了,我還是可以主張10%的價金報酬
他就開始跳針怎麼認定價值,東西沒有價值,開始不斷跳針,
反正就是不願意道歉也不願意道謝
所以最後電話講到底就是法院見。
現在想要請教各位大大,除了拾得物的10%價值報酬以外,
請問我是否還可以請求民18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但是是否有辦法構成要件?
最後,我要跟宣稱2020年8月7日下午在南科管理局地下一樓停車場遭竊的失主葉先生說
謝謝你,讓我決定以後路上就算有人掉東西、掉錢、掉皮包,
我也絕對不會再雞婆好心主動去撿起來,甚至是報警等等事情
我也會教育我的小孩子以後絕對不要做好事,因為失去的人,連一聲謝謝也不會說
甚至還會讓你惹禍上身,讓你惹上一堆麻煩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