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一下大概是這樣
1. 失主認為他是被偷了(或啥原因),所以報竊盜
2. 你把他送去了警局
3. 警局約談你、來回搞了好幾次很不爽
4. 你決定拿10%價值、失主也覺得是怎樣
問題其實是這樣啦
1. 失主可能真的以為是被竊,不管怎樣報竊盜
是他的權力
2. 竊盜是公訴,報了就要進入偵辦
那失主是要搞你嗎,我不覺得是,
你都說他當初報竊盜,那他也不能撤告
這整個問題的環節,應該是你頂多跑一兩趟就要能解決,
因為到檢察官那邊就會直接不起訴處理掉,
為什麼要跑這麼多趟,感覺要不檢察官太包,要不警察太包
(程序不完備啦、檢察官毛太多啦什麼的)
還真的不是失主的問題
冤有頭債有主,希望你還是能繼續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