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中時
2.記者署名:陳志賢
3.完整新聞標題:
欲強摘美容師口罩看容顏 中央部會高官意亂情迷闖禍
4.完整新聞內文:
「戴口罩的女生特別美!」某中央部會郭姓高官,因在醫美診所做臉時,見正妹美容師戴
上口罩,令他遐想,意亂情迷,竟在診所包廂內將美容師逼到牆邊「壁咚」後,伸手欲脫
去她口罩,仔細端詳容顏,美容師一再推拒後才脫身。事後郭男認罪,賠償女方10萬元,
台北地院依強制罪判郭拘役15日,緩刑2年。
檢警調查,郭男今年2月日晚間,前往某醫美診所做臉,指定1名女性美容師在診所包廂內
為他做臉,但郭竟在做臉完畢,自美容床起身後,在狹小包廂內,將對方逼近牆邊,進而
用手想摘下她臉上口罩。經對方再三推拒,郭才作罷。
美容師趁隙閃過郭男,迅速離開包廂,驚慌失措跑到診所1樓向同事反映,並報警處理,
警員獲報趕到診所,將郭帶回警局處理。事後,美容師控告郭欲強脫她口罩,不讓她離去
,甚至用手碰觸她頭、手及肩膀多處部位,警方依強制罪、性騷擾罪將郭移送北檢偵辦,
檢方認為郭犯行不構成性騷擾,依強制罪嫌起訴郭。
法院審理時,郭男認罪,辯稱是一時好奇,法官審酌郭男沒有前科,事後並賠償10萬元,
與女方和解,依強制罪判郭拘役15日,緩刑2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927001743-260402?chdtv
6.備註:
查了一下博碩士論文網發現他的最高學歷應該是博士啊
從論文的題目來看,應該是教育部的?
https://i.imgur.com/lOBC4sS.jpg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1925 號刑事判決
前略…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爰審酌被告僅
出於好奇心,不顧告訴人(真實姓名詳卷)反對,以起訴書所載方
式妨害告訴人自由,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與
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依約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完
畢,及被告陳稱:碩士畢業之最高學歷,於公家單位服務,月收入
約 7萬元,無須扶養之親屬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暨被
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於此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於犯後坦承全部犯行,
本院另審酌被告除本案外並無刑事前科紀錄,素行尚可,其因一時
失慮而觸犯本案,犯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是其經此偵查、審判、
科刑及賠償之教訓,應已足使其警惕,因而認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