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一下法規
兩岸關係條例90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換句話說 法規卻只罰10~50萬 太廢了吧
要嘛一次罰一千萬啊
罰到她破產阿
版上鄉民平均年收五百萬 10~50萬根本一根毛而已
※ 引述《zxc881230 (神槍手打手槍神)》之銘言:
: 如題拉
: 之前不是有個退休將官跑去支那唱國歌
: 參加閱兵典禮嗎
: 後來退休俸被砍光光 後續也修法增加了某些條例
: 支那娜娜一家說大咖也沒多大咖
: 剛好殺雞儆猴一下
: 反正愛當支那人就去當支那人啊
: 踢出國籍應該也沒差吧
: 支那娜娜一家也不在意幾個窮酸新台幣吧
: 有卦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