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hbygv45 (艾斯克特)》之銘言:
: 好歹看一下人家怎麼進議會去幫質譜儀說話
: 一個不敢進議會的510總經理
: 還瞎扯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
: 台北市議會甚至為了510小姐修法改成公股總經理必須進入議會備詢
基本上台北市議會修法根本沒有改成公股總經理必須進議會備詢。
https://tinyurl.com/y3sf9blh
法規類號:北市03-04-1003
名 稱: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
異動時間:中華民國 100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205550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二十一條(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
管理監督辦法)
第 九 條
市政府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應列席市議會備詢
;董事長經市議會之邀請亦應列席備詢。
市政府資本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或董事長如係本府股
權代表,經市議會邀請應列席報告;如二者均非市政府股權代表,由市政府
指派股權代表一人列席報告。
https://tinyurl.com/yxlsjhc7
法規類號:北市03-04-1003
名 稱: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
異動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23964號
令修正公布第九條
第 九 條
市政府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應列席市議會報告
並備詢;董事長經市議會邀請亦應列席報告並備詢。
市政府資本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或董事長如係市政府
股權代表,經市議會邀請應列席報告並備詢;如二者均非市政府股權代表,
由市政府指派股權代表一人列席報告並備詢。
前項情形,市政府提供場地並與投資事業訂有委託經營管理契約者,應於契
約內載明投資事業之總經理或董事長,經市議會邀請列席者,應列席報告並
備詢及其違約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