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代了
竟然有法律凌駕於黨意的狀況
這樣要黨意幹嘛??
大家都不遵守黨意
那將來怎麼做事
請最高法院不要扯台灣的自由民主公平正義後腿好嗎?
謝謝
※ 引述《Tsucomi69 (N9SU3XL3AJ4)》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UDN
: 2.記者署名:
: 記者林孟潔
: 3.完整新聞標題:
: 選舉沒「亮票」開除黨籍 台南市議員確定告贏民進黨!
: 4.完整新聞內文:
: 台南市議員蔡秋蘭原是民進黨籍,但她2014年在正副議長選舉時沒有亮票,被民進黨開除
: 黨員資格,她不服提確認黨籍存在訴訟,一、二審均判她敗訴,但最高法院廢棄判決發回
: 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逆轉改判她勝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蔡秋蘭保有民進黨籍確定
: 。
: 2014年九合一大選後,台南市議員民進黨取得過半席次,也推出賴美惠、郭信良參選正副
: 議長,但最終李全教以29票贏得議長寶座;民進黨認定蔡秋蘭等人跑票,開除黨籍。
: 蔡秋蘭提告主張,她2014年在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時,未遵守黨團決議亮票,被民進
: 黨中評會認為違犯黨紀,開除黨員資格;她認為,民進黨台南市黨部有派員監視亮票細節
: ,沒有證據顯示她跑票,民進黨以此開除黨籍,已經違反黨章規定。
: 她指出,選罷法、刑法均有規定不能亮票,黨團亮票決議已經違反強制規定,應屬無效;
: 另中評會裁決開除她的黨籍,影響她行使黨員職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沒有合法登記在
: 案的內部單位所作的決議均屬不符程序正義、民意基礎的代表性,認為中評會裁決不生效
: 力。
: 民進黨抗辯,中央評議委員是經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選出,是黨章所定的專責機關,並賦
: 予獎懲黨員的職權,可就黨員違背黨章、決議等裁決除名;另認為民意代表選舉議長、副
: 議長配合亮票,不構成犯罪。
: 民進黨指出,蔡秋蘭因違紀被移送中評會,中評委全數出席認為蔡秋蘭已違反內部裁決條
: 例規定,情節重大,決議除名,裁決理由書也有送給蔡秋蘭,沒有臨時組成、事後補簽等
: 狀況,裁決應屬合法。
: 另基於政黨自治原則,法院只能審查政黨、黨員間因處分而衍生黨員權益是否受損的程序
: 合法性,而中評會的裁決內容涉及實體問題,不是司法所能審查的。
: 一、二審均認為民進黨開除黨籍有理由,判蔡秋蘭敗訴,最高法院廢棄判決,發回高院更
: 審。高院更一審指出,本案不適用2017年公布的政黨法,而人民團體法規定,會員若有違
: 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決議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判決指出,人民團體、政黨法人除名處分,屬於剝奪人民結社自由,必須嚴格要求決議方
: 式,才能保障憲法所賦予人民結社自由的權利,因此黨員除名,必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
: 會決議。
: 更一審認為,以民進黨組織架構來看,「全代會」才是人團法所稱的會員代表大會,而非
: 中評會;民進黨當年開除蔡秋蘭黨員資格,是由中評會裁決,不是全代會做成或追認,除
: 名處分應屬無效,判蔡秋蘭勝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99668
: 6.備註:
: 台灣價值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