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20-10-06 13:12:10※ 引述《karoto (希望)》之銘言:
: 奇怪交保後再犯案的犯人已經發生過幾次了
: 這種惡行重大的罪犯為什麼不立法法官要給犯人交保要自己也要擔保負責
: 警察抓得這麼辛苦
: 一句話又讓人啪啪走繼續犯案
: 然後出事了沒人負責
台灣法官又要施展可教化之術了
李宗瑞判39年 來看看這個判幾年
我猜最多判七年 關不到四年就假釋 不能再多了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