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啊
對共匪本來就不用客氣
全世界就共匪整天對我們喊打喊殺
扯我們外交後腿或用軍事力量恐嚇我們
修這法反擊剛好而已
為共匪做事還不用付出代價嗎?
罰個錢算很輕了
而且我覺得上限應該拉到1千萬而不是10萬
修法草案,我個人的理解如下
中華民國國民
不可以幫共匪(包括港澳)集團進行下面兩種內容的宣傳:
1.違反中華民國國家認同
2.配合共匪集團的統戰工作
↑ok啊
一般正常的台灣人根本不會被這條處罰
按這草案條文來看
就算你公開表示支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來統治台灣都行
都不會被這條處罰
只要你不是為了要幫共匪集團宣傳而說那些話
你是基於個人言論自由
國家如果要處罰你
是國家要舉證
證明你是為了幫共匪宣傳而講那些話
↑所以處罰很對啊
那誰會被罰?
大拉拉公開配合共匪統戰活動
或甚至直接在共匪統戰活動中出現
一看就知道是在幫共匪宣傳
諸如此類的
↑這樣還不能罰的話也太扯了吧?
結論:
新聞說草案「違反國家認同」的定義不明
我是覺得莫名其妙
因為重點是:
「是否基於幫共匪而進行那些違反中華民國認同的宣傳」啊
要針對條文寫法多討論也沒問題
總之大方向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