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鍵盤法官冬雨
感覺這個案子有點誤會
如以普通傷害罪來說
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 232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
相反。
就是傷害罪原則上只有被害人本人能提告
除非被害人未成年或已婚
也可以由法定代理人 通常是父母
或者配偶來提告
換句話說 你各位單身成年肥宅被人打傷打昏
別人是不能替你告的
不過這樣單身成年肥宅 被打昏已經夠可憐了
竟然還沒有人可以代為提告討公道是不是
很離譜?
沒關係 立委諸公早就想到了
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
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你各位單身肥宅昏迷當然屬於
“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的情形
檢察官是可以指定別人替昏迷的肥宅提告的
最後 以上單身肥宅的案例是我隨便舉例
貼近生活 讓你各位容易了解
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請勿對號入座
以上 祝你各位連假愉快
※ 引述《PeterU (你媽媽)》之銘言
: ETtoday新聞雲
: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 被砍重傷昏迷要簽名才能告!家屬怒嗆檢警:以後最好打成植物人
: https://i.imgur.com/tiwoavK.jpg
: 國道1號湖口服務區7日午間,一名18歲的林姓犯嫌不滿被瞪又被壓制在地上爆打,
: 拿出刀子對29歲李姓男子狂砍,造成李男肢體多處刀傷,送醫急救;受害者家屬又
: 在8日上PTT抱怨,家人還昏迷不醒在加護病房,檢察官卻絲毫不管被害者的死活和
: 感受,還要求必須本人做筆錄和要求提告才能受理,還說「祝這些不食人間煙火不
: 管他人死活的司法人員,以後最好都出入平安不要遇到任何事情」。
: 7日中午在國道湖口休息區,林嫌與李男疑似因插隊問題引發齟齬,林嫌不爽被李男
: 瞪了幾眼,口角後又爆發肢體衝突,李男將林嫌壓在地上一頓爆打,之後林轉回車
: 上拿出刀子對李男猛砍,導致李男濺血休息站,附近的路人目睹畫面也嚇得趕緊報
: 警。
: 當時警方快速到場,除了將李男送醫外,也將現行犯林男帶回偵辦。不過李男的家
: 屬卻上《MOPTT》抱怨,無法理解與忍受司法機關,家人因為緊急又漫長的手術所以
: 無法製作筆錄,檢察官這方面絲毫不管被害者的死活和陷入感受,居然還要求必須
: 要本人做筆錄和要求提告才能受理,不然就沒有理由要押人,要放人!
: PO文者痛批,「傷者還在醫院昏迷不醒,結果你(檢方)居然只認為傷害!?你司法
: 單位的大人要不要也試試看呢?說檢調單位認為沒有生命危險啊,X咧說這些是人話
: 嗎?」、「我只能祝這些不食人間煙火不管他人死活的司法人員,以後最好都出入
: 平安不要遇到任何事情」、「以檢調的想法,大家記得以後最好把人打到植物人就
: 不會被提告了喔^_^」。
: 網友也回應,「家人不能代為提訴嗎?找律師問看看吧」、「這篇給它爆,推起來
: 」、「辛苦了、高調,台灣司法就是笑話」、「就不要又是法律人最愛的思覺失調
: ,鬼島真的是犯罪天堂」。
: 國道2大隊表示,7日晚間將本案移送新竹地檢,因被害人曾向警方表示要提出傷害
: 告訴,而本案送往檢方後,檢方也按程序要求,需有被害人簽名,警方也同時向檢
: 方說明,因被害人目前仍在昏迷中,無法親簽,檢方才提出可由家屬簽名代告的方
: 式受理,因此警方才再次前往,請受害人家屬簽名提告。
: 新竹地檢署發言人陳玉華表示,昨晚內勤檢察官收案後,考量被害人曾要求提告,
: 卻欠缺親筆簽名,考量被害人仍昏迷不醒又已年滿18歲,才請警方轉達可由家屬代
: 為提告,或等當事人清醒後再提告,之後警方聯絡被害人2位哥哥,並由大哥出面代
: 為提告。
: 陳玉華說,本案雖目前只依傷害罪嫌移送,但之後檢警或當事人也可依狀況加重提
: 告重傷害或殺人未遂,並非僅侷限於傷害罪嫌,再考量林嫌行兇是在人群聚集處,
: 加上被害人傷勢,最後裁定10萬交保侯傳。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008/1827351.htm
: 備註:
: 原PO家人會被告強制加傷害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