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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驚!31隻貓未絕育 險吞近800萬元罰單
4.完整新聞內文:
陳男家中養了71隻貓,被鄰居檢舉惡臭不堪。(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0/10/10 19:12
基隆一名陳姓男子在家養了71隻貓,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獲報登門檢查,赫見全未絕育
,違反動保法,命他限期絕育,未料時間到了,仍有31隻未絕育,動保所遂依一行為一罰
開出155萬元罰單,陳男逾期未改善,罰款暴增至近800萬元,提告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
院認為,整體來看,陳男應屬一個「不作為」,最重只能罰25萬元,原處分有誤,撤銷罰
單。
基隆動保所去年接獲通報,指陳男家中豢養多隻貓,發出惡臭,亦有人反應曾跟陳男購買
貓咪,但健康情況不佳。動保所掌握消息後,懷疑他是未登記的寵物飼養業者,去年6月
間偕同警察前往訪查,赫見屋內竟有高達71隻貓,多為價格昂貴的波斯貓,且全未依照動
保法絕育,其中還有25隻幼貓。
動保所人員依法沒入25隻幼貓,其餘46隻限他1個半月內帶去指定獸醫院絕育,所有的絕
育費用,均由動保所支付,陳男不用負擔一毛錢。豈料,期限一到,動保所前往複查時,
發現還有31隻貓未絕育,因而認定陳男違反動保法,依一行為一罰,認定他違規31次,每
次裁處最低罰鍰5萬元,共155萬元,並再度限期於2個月內完成所有貓咪的絕育。
惟期限到了,陳男仍置之不理,動保所再度開罰,一次又一次,共罰了4次,最後累積的
金額加上滯納金將近800萬元,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已盡力配合為貓隻絕
育,囿於經濟能力而無法於限期內全數完成義務,動保所開出近800萬元的罰單,實有不
當,希望法院撤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動保所以陳男所飼養未絕育的貓咪,作為行為數計算的標準,據
以裁罰,是誤解行政罰的制度。動保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寵物飼主應替寵物絕育,目的是
「動物個別生命之保護」,藉控制寵物生育,提供寵物優質生活環境之名,而行人類社會
衛生安全生活維持之實。
因此,本法的規範目的,顯然在於保護人類社會衛生安全生活的社會法益,而非保護個別
寵物生命,其行為數的計算,自然就不能以未絕育的寵物數量為標準。
合議庭認為,同一特定場域飼養未絕育的寵物,經查獲者,應以一個「不作為」論之,再
參酌其未絕育貓隻的數量等一切違章情節予以加權,於法定5萬至25萬額度間為罰鍰裁處
才適當,因而撤銷罰單,可上訴。
據悉,動保所收到判決後,擬不上訴,改開25萬元罰單,並持續監控陳男有無違法販賣貓
隻的行為。另外,動保所沒入的25隻幼貓,陳男要求動保所掏出25萬元賠償,但遭到法院
駁回。
動保所沒入25隻幼貓。(記者吳政峰翻攝)
經過複查後,尚有31隻貓咪未絕育。(記者吳政峰翻攝)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17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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