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44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勞基法45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以下節錄自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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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4歲的語晨10幾個碗要花半個小時才收好,他不厭其煩慢慢教,讓女兒跟著他做,
到現在9歲了,收碗速度超迅速,小腦袋瓜比他還清楚。
一堆低能兒把幫忙家裡跟僱用混為一談
整天靠北政府不勞檢殊不知自己就是最大慣老闆
要培養小孩獨立性可以用其他辦法
這種明目張膽利用小孩壓低人工成本真的很不可取
大概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