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UDN
2.記者署名: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一刀刺死人獲無保請回 檢方抗告、律師分析撤銷機率高
4.完整新聞內文:
桃園陳姓男子酒後持摺疊刀一刀刺死胡姓友人,還跑到養生館按摩、睡覺,桃園地檢依殺
人罪聲押,桃園地院審酌陳是酒後一時衝動非故意,不構成殺人罪嫌裁定他無保請回,桃
檢以陳並未精神耗弱、有逃亡之舉今提抗告;有律師認為,該裁定過於跳脫羈押要件邏輯
,被撤銷機率高。
檢警調查,陳姓工人(45歲)不滿被胡姓友人罵「你算什麼咖」、「沒資格和我敬酒」,
國慶日當天凌晨衝進平鎮1間小吃店,拿折疊刀1刀刺進胡心臟害他斃命,隨即逃到中壢的
按摩店睡覺,警方2小時就破案逮人,檢方依殺人罪嫌聲押。
桃園地院審酌,陳男雖嫌疑重大,但當時酒後的行為,屬一時衝動無法預知行為的結果,
不是故意犯,認定不構成殺人罪嫌,因此已不符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加上無證據顯示
陳有逃亡之虞,因此不構成羈押要件,裁定陳無保請回並限制住居。
桃檢表示,依殺人罪嫌將陳聲押,法官認陳嫌疑重大,但考量他飲酒後犯案且前往按摩店
並非標準躲避刑責手法,難認有逃亡之虞裁定無保請回、限制住居。
桃檢說,陳男於行凶後有棄車轉搭計程車前往養生館舉動,顯見他當時的意識狀況並未達
到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程度,加上還有棄車前往他處行為,顯有逃亡之事實,依法提起抗
告。
曾任法官兼庭長的律師曾家貽認為,依檢警初步調查,陳男殺人的客觀事實存在,法官以
陳男飲酒、一時衝動等理由,直接判斷無殺人故意,因此不構成重罪,似乎未考量到刑事
訴訟法101條羈押要件核心,太過於跳脫思考。
他表示,通常刑庭值班法官收到聲押案件,就嫌疑是否重大是第一關,若被告主張有刑法
19條因精神障礙導致辨識行為能力喪失等,也是到審理期間再做攻防,本件逕自認定沒有
殺人故意,未來檢方抗告經高院撤銷機率應該不低。
曾任主任檢察官的律師范振中指出,法官裁量羈押必須審酌3要件,包括有無嫌疑、羈押
是由以及必要性,陳男當下究竟有無意識,是否真的無法預見,涉及更多層面的細節與判
斷,加上陳當時有飲酒,還有原因自由行為、自行招致等面向爭議。
范也提到,或許該案卷中仍有某部分關鍵性證據,以至於法官做出這樣裁定,但畢盡引起
社會討論、具有一定影響性,認為法官在法理的說詞上可再多一點補強,補正法律上的正
面意義。
5.完整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932216
6.備註:我是法盲我閉嘴ㄟ(′‧ω‧‵)ㄏ